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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15 05:26:00 浏览次数:2992 次
  


“反垄断法应同等对待独家版权”

2017-12-1307:46:00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李含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可谓今年下半年互联网领域最受人瞩目的话题。

  8月,网易云音乐上一批歌曲被下架、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之间随即爆发的音乐版权诉讼,掀起了有关数字音乐版权独家版权模式的大讨论;

  9月,腾讯音乐与阿里音乐达成协议,对各自手上拥有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资源相互授权,互补短板,让业界看到了几大数字音乐平台间握手言和的希望;

  而同样在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将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在12月9日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的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再一次成为焦点。竞争法是否应当关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如何平衡产业各方利益,成为与会专家学者重点探讨的内容。

  独家版权模式应受同等对待

  曾几何时,盗版是我国数字音乐领域的“主旋律”。根据美国政府2008年发布的《特殊301报告》显示,中国的音乐盗版率连续多年介于85%到90%之间。

  面对如此艰难的处境,几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数字音乐平台积极求变,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平台均采取独家版权战略,与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积极购买版权,在独家版权模式的支撑下,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和支持的情况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同网络盗版作斗争。

  而事实上,在数字音乐出现前,音乐制品就存在独家出版、复制、发行,独家经销等模式。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佟雪娜介绍,2004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中就要求“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在官方文件中首次规定了“独家版权”。

  又如2009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而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

  “"独家版权"有其历史根源,目前引起热议的独家版权有其现实需求,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音乐产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佟雪娜表示,“关于音乐的版权模式问题,需要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并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兼顾版权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建立数字流行音乐版权平衡机制,平衡版权授权方之间、技术与法律之间、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关系。”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在论坛上谈到了她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独家版权许可的定位。吕明瑜认为,反垄断法不应直接否定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但需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只有弊大于利时才需要予以否定。

  “反垄断法关于版权独家许可模式应本着同等对待的原则,同等适用法律,与其他财产权相比,不应因为版权独家许可而更宽松,也不应因为独家版权许可而更严格。”吕明瑜指出。

  维权特点成独家版权重要原因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法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顾问穆颖看来,很多数字音乐的维权主体呈现出专有化、集中化的趋势,成为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产生的重要原因。

  穆颖指出,相比于实体产品的侵权,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盗版成本更低、更加便利,呈现出技术多样化和取证难的特点,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则争议不断,上述特点决定了数字音乐版权维权诉讼中,多数的维权主体呈现了专业化、规模化、集中化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打击盗版。

  “数字音乐作品的维权诉讼在案件数量、证据收集、法律分析方面具有专业性、规模性,诉讼成本较高,很难由单个权利人推动;同时,数字音乐版权的维权中存在关于原告资格的制约,只有被专有授权的人才能提起诉讼。”穆颖表示,作为独家版权经销者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往往因为成本与受益的考量具有非常高的维权动力,而能够争取到独家版权的主体亦往往具有较高的维权实力,这是独家版权许可非常重要的意义。

  “版权独家经销是权利人对版权收益的一种商业决策,如果权利人主动选择的版权独家经销,很可能是版权收益最佳的理性选择。”穆颖说。

  而从竞争法的角度,穆颖认为,数字音乐领域的竞争早就不是基于内容的竞争,消费者选择哪家数字音乐平台,很大程度上会考虑相关平台的社交属性、软件便捷性等因素。

  “随着创作活动的不断丰富,音乐内容并非日益枯竭,新的作品每时每刻都在产生,没有人能够确定在音乐市场里到底能够占据多大的地位和影响力。”穆颖表示,当前几大数字音乐平台在一定时间内新增用户月度留存率变化非常快速,竞争相当激烈,格局随时在调整中,“在分析音乐作品版权问题时,不要忽略市场竞争现实的状态是什么样子。”

  数字音乐集体管理需引入竞争

  谈到音乐版权市场规范问题,集体管理是无法绕过的制度。作为权利最为繁琐庞杂、市场需求极为旺盛的作品形式之一,音乐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降低许可成本、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实现集中许可的中介机构,旨在解决著作权人无法完成规模化许可,以及使用者难以以合理成本获取授权的问题。

  我国目前设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音著协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音集协则承担音像节目的集体管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不同于国外市场中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相互竞争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的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集体管理服务市场上具有独占性地位。

  这样的独占性地位,在不少人看来,也是当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频受质疑的根源——由于缺乏竞争,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使用费制定标准、收取、分配不透明,管理效率低下,怠于维护权利人利益等诸多不合理行为,既压抑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又降低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

  邓志松对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包括取消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准入门槛,废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独占性许可的规定,以及增设对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和成本等方面的监督和证明义务。

  “同时,希望著作权管理条例可以得到修改,引进英美的竞争模式设立集体管理组织,比如美国就有三家相互竞争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在源头上改变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中现存的竞争法问题。”邓志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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