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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主编: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作品形式具有版权性,著作权法应当给以充分保护-智慧财产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25 07:34:00 浏览次数:2188 次
  


蒋志培主编: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作品形式具有版权性,著作权法应当给以充分保护

时间:2018-11-23 ?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知产法网主编蒋志培博士对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有自己的看法:现在对网游的版权保护,有各种理解,也有个发展过程。从发展现状来看,作为何作品保护,都有牵强的地方。从计算机软件起,到现在几乎和电影相近了。又提构成类似电影作品保护。等等。问题都摆出来了,笔者观察,我国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不算充分,也与产业发展形势不相符。世界发展潮流都给以必要的版权保护,产业的蛋糕也很大,差距也很到了,从量和质都有差距。一些国家管理的很好,没有出现我国社会游戏出现的不好影响。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休眠”时期;其实我国对网络游戏的行政法律调整和主体权益保护却介入较早,甚至形成了系统性法规,这是实践的导向。我认为应该梳理总结实践经验,弥补著作权法关于网络游戏的保护和保护力度。

我倾向认为网络游戏是我国法律保护(如有关行政法规)或应当保护的一类作品,其他作品类别不能恰当地涵盖。应当光明正大地保护其著作权,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各利益相关方权益,达到促进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的效果。目前有的学者诙谐却客观地称现在的共识为“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赞成。有权力负有责任的机关应当表明态度作出解释,不必模棱两可。司法上也有可为的地方,用“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的作品”进行保护,我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应当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单列的;目前可以用其他保护。不要让业者和司法着为它属于何作品费劲脑汁,我们不明确恰当保护,要落后的。至于管理,完全可以分级、控制类别时间等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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