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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发布-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7-15 07:26:00 浏览次数:716 次
  


《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发布

日期:2017-07-1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7月11日,2017(第十六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下称报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该报告选取中国市场上最为活跃的20家互联网企业,比如百度、谷歌、腾讯、小米、阿里巴巴、亚马逊、华为、联想、微软、IBM、高通等,从专利数据本身的各类维度对企业的专利数据进行分析,通过专利数据观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情况,今年的报告具有诸多亮点。
  亮点一:新型商业模式受到关注
  研究人员经过分析互联网企业的专利布局发现,目前,有很多新型商业模式被提出,并开始进入应用阶段。比如,腾讯在网络游戏和社交网络方面的多样化创新、小米“为发烧而生”的概念创新、乐视的生态创新、优酷的平台策略化创新,这些新型商业模式不仅成为了企业的经济增长点,也使得日常生活愈加便利化、多样化和高效化,并改变了社会公众的消费观、社交观、出行观。
  例如,报告显示,在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和专利布局方面一直比较活跃的腾讯,2016年不断在网络游戏和社交网络方面加强创新,其主要营业收入也来自这两个领域,其中,网络游戏收入增长25%,达到708.44亿元;社交网络收入增长54%,达到369.66亿元,QQ、微信等即时通讯终端的活跃用户持续增长。在开展创新的同时,腾讯的专利申请量也不断增长。
  同样,报告显示,提出“为发烧而生”新概念的小米一直专注于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其在加强该领域技术创新的同时,非常注重专利布局。近年来,小米的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
  亮点二:立法政策增加侵权风险
  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出现矛盾,比如企业对数据检索技术的研发与立法政策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合规性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报告指出,目前,在技术中立原则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新商业模式不会当然构成侵权,但是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对平台商的“删除权”义务会增加互联网平台商的侵权风险,技术开发商也可能因为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的规定而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专利侵权责任,而涉及区块链的专利技术更对现有专利制度规则提出了挑战,对第三方专利侵权责任享受的“避风港原则”也有适用上的困惑。
  2017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是引入删除权和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网络实名制”,由此导致在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领域可能会出现对平台商较为严格的侵权责任规定,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可能会面临只能在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中“二选一”的困境。
  对此,张平指出,面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将可能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应用产品用户界面设计需要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调和;第二,对个人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处理权限存在模糊且有争议的理解;第三,用户在个人信息和隐私设置上的选择权有限;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难。上述几点将成为未来传统通讯和互联网企业协调数据开发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相关立法政策所面临的价值选择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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