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 13311310638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
首页 > 要闻 > 新闻导读
知网转载汪曾祺作品涉侵权中国文著协首起维权诉讼开庭-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24 07:33:00 浏览次数:615 次
  


知网转载汪曾祺作品涉侵权中国文著协首起维权诉讼开庭

2017年09月22日11:25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22日电(见习记者杨蓝)未经授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学术期刊》)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通过电子化复制,将期刊、杂志上刊载的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的作品《受戒》提供给公众,并进行付费下载,两家公司被中国文字著作协会诉至法院。9月2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此案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

  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称,汪曾祺先生去世后,其子女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2017年6月,原告发现两被告——《中国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9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各自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苹果手机客户端以及中国知网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诉讼维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转载权,而两被告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按照国家法定稿酬5倍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此次维权费用1万元。

  对此,两名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在2006年之前,被告不用经过作者同意,作品只要出版、刊登,经过付酬就可以转载,后续转载的作品《受戒》,是网络转载许可期间已经完成转载的,不需要再次授权。”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在此之前,并没有这一规定。

  两被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网络转载《名作欣赏》所载的《受戒》一文属于法定许可期间的转载,且《名作欣赏》杂志社已通过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向作者支付了报酬,被告为保持期刊完整性,还重复收录了其他8家期刊、杂志中的统一作品,因此,被告转载《受戒》一文属于网络法定转载,不侵犯该文章信息传播权。

  被告代理律师说,由于种种历史与现实原因,被告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作品所采用的作者稿酬处理方式,在实施中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比如被告已与杂志社签订支付协议,杂志社却无途径支付权利人稿费;或者被告与作品版权管理方协商支付未果等。被告愿意补付无途径支付的稿费,并借此机会,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更好地为国内外读者提供服务。

  庭上,原被告双方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均同意庭后协商解决。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收款账号信息
©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13311310638 备案号:京ICP备11029095号 Copyright © 2019 www.ezhica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
顶部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