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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各级法院出重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5-18 07:40:00 浏览次数:1188 次
  


新疆各级法院出重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18年05月05日来源:新疆网

新疆网讯(记者李卫疆通讯员)4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的前夕,在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高级法院不仅通报了近年来新疆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报取得的成果,同时还公布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计划与部署。

“2017年,全区法院共办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2件,全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4件,结案率85.6%,在全部审结的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的330件,调撤率达到56.5%;审结二审案件96件,结案率96%,以调撤方式结案31件,调解率32%。共办理刑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3件,无二审案件;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均无。审判质效总体良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说。

据了解,新疆各级法院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等附加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制止侵权人重复犯罪;强化行政审判对涉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妥善处理因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的提高。

此外,新疆各级法院还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针对知识产权审判课程的培训与指导、并做好调研和研讨。

当日的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还介绍了新疆各级法院审理的六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易湘虎说,目前新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注重自身研发成果的保护,大量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企业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企业投入重金研发的成果轻易带走;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无制度、无机构、无经费的现象严重。

据了解,去年以来,由自治区高级法院牵头,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的审判经验,在乌鲁木齐中院进行试点,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下一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落实知识产权诉讼制度,通过适度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诉讼中的举证引导和释明、加大公证保全的认证力度、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惩戒力度等措施来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交流机制,丰富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知识结构,完善技术调查官选任管理机制和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机制等形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链接: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区鹿港有约茶餐厅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6日,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拉吉奥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了第173593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第8880913号“”商标、第317757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上述三项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克拉玛依区鹿港有约茶餐厅(以下简称鹿港有约茶餐厅)在未经贝拉吉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鹿港小镇”、“BELLAGIO”商标作为其名称字号,该餐厅门厅字号、部分菜谱、餐厅外观及餐厅收款系统、内部场景在装修风格、菜品种类等方面与贝拉吉奥公司“鹿港小镇”餐厅经营模式近似。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鹿港”、“Bellagio”均系地名,但涉案商标经贝拉吉奥公司多年经营及维护,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鹿港有约茶餐厅在其经营的茶餐厅门面牌匾、订餐卡、客人就餐消费单上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名称,并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判决:鹿港有约茶餐厅赔偿贝拉吉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鹿港”、“BELLAGIO”虽为地名,但涉案注册商标经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长期经营使用,使得以“鹿港小镇”、“BELLAGIO”为内容的注册商标具有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够将上述商标与该商标所依附的餐厅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轩餐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饭煲;电磁炉…电蒸锅(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止。1999年1月5日,“美的”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2016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予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权。2016年4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贸易城内部分经营者出售的电饭煲使用“美自勺”标识。一审法院认为,国轩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美的”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但认为国轩商行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从廉江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购进,故其不承担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国轩商行的经营者谢国轩曾因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至法院,故其对于所销售商品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国轩商行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美自勺”标识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国轩商行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其存在合法来源的证据,均是其为诉讼而后补的,并不足以证实其所销售侵权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国轩商行应当承担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责任。故二审改判:国轩商行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475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的认定问题。审查合法来源能否成立,应当考虑销售者的主观以及能否证明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个要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存在重复侵权,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通过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三

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海林新科石油耐磨

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锦州清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清华公司)系专利号ZL201110357180.5“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及专利号ZL201310103208.1“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7年3月14日,海林新科石油耐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林新科公司)与中石油物资采购中心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海林新科公司给中石油物资采购中心供应一体式开窗工具。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锦州清华公司要求保护的ZL201310103208.1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但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锦州清华公司要求保护的专利号为ZL201110357180.5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海林新科公司对其侵犯ZL201310103208.1发明专利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海林新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锦州清华公司ZL201310103208.1“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锦州清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典型意义

专利案件,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案件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而技术特征涉及产品内部的专利,更是难以举证与比对。本案中,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赴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及勘验,对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固定案件事实。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四

贾亚强诉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8日,贾亚强取得“景观灯(D121-08)”、“灯头(D121)”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31日,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与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欣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隆欣泰公司使用中惠公司的施工资质来从事中惠公司资质范围内的经营项目。2013年6月,隆欣泰公司在2013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路灯工程(第一标段)中使用了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普公司)销售的“日月同辉路灯”。该路灯系禾普公司从高邮市昌辉灯具厂订购。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贾亚强专利保护范围内。隆欣泰公司、禾普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加工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同的灯具,共同侵犯了贾亚强的专利权。中惠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隆欣泰公司、禾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贾亚强享有的“景观灯(D121-08)”及“灯头(D12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贾亚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侵权主体众多,对未诉的侵权主体以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选择权的意志为确定案件被告的依据,对被诉侵权主体根据各自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权利人的专利权作为判断依据,依此确定是否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博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老凤祥公司是中华”文字商标、“ChungHwa”字母商标、中华牌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16年8月23日,老凤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博亚文轩公司处购买了外观标有“”图形、“CHUNGHWA”、“中华”等字样的101-2H铅笔、101-2B铅笔各20支。老凤祥公司认为博亚文轩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亚文轩公司认可出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铅笔使用了与老凤祥公司中华牌图形商标、“中华”文字商标相同的标识,所使用的“CHUNGHWA”与老凤祥公司“ChungHwa”字母商标仅存在字母大小写之别;将被控侵权铅笔与老凤祥公司正品铅笔比对,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上足以认定博亚文轩公司销售的涉案铅笔侵犯老凤祥公司的注册商标。遂判决:博亚文轩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老凤祥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该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中华牌为“中华老字号”,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注重保护知名商标的同时,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六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名师三人行考试书店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一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5年3月首次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签订《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将涉案图书《经济法》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期限2年。2016年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局对名师三人行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共计10种120册,其中包括《经济法》,后据此对名师三人行书店予以没收所查处的10种120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将名师三人行书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师三人行书店销售的该《经济法》系侵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复制权、发行权的出版物,故名师三人行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名师三人行考试书店赔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名师三人行考试书店的侵权事实已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认定,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侵权人在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并不影响权利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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