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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体系及文化养成-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05 04:43:00 浏览次数:1507 次
  


宋鱼水: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体系及文化养成

时间:2018-09-28?出处:知识产权杂志?作者:宋鱼水

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从人口最多的国家朝着人才最多的国家不断发展。与四十年前相比,人们对于法治取得了巨大的共识,我们比任何时期都向往法治;大家对于知识产权也取得了极大的共识,它将成为未来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名片。这一切都与重视人才有关,各行各业的人才体系布局更突显其忧患意识。改革开放让我们增强了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即便是农民工,我们亦可上升到工匠精神的角度去诠释其对城市建筑的重要意义(很多绝活儿体现了技艺与经验)。我们这个时代不仅需要理论工作者,更需要实务工作者,正是二者的完美结合才推进了知识产权系统工程。“人才是第一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建设始终处在最活跃的状态。本文试图从该角度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体系及其文化养成,以期更好地助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一、艰巨的审判任务与审判人才面临的挑战

(一)艰巨的审判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量从1978年的三十余万件上升为1999年的500万件。自2013年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达8896.7万件,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份公布的工作报告中就引用了三十多个典型案例。

根据第四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最新公布的数字,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81.3万件,审结78.1万件。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万件持续上升到2017年的21.3万件,案件总量翻了一番,年均增速20%。截至2018年的8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年立案已经突破1万件。

在案件量急速增长的情况下,近五年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比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迪奥香水瓶三维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等。可以说,案件量的增长丝毫未能掩埋每年大幅度递增的典型案件,我国案例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建设案例基地就是我国法治更加精细化的方向标。

(二)新时代的法官职业发展与队伍建设目标

十八大以来,我国成立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16个中心城市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现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不断优化。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专门作为一部分进行了全面阐述。2016年4月,在对政法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提出了“做好党的政法工作,必须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论断。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2018年2月27日新华社刊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1.在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等任职、挂职,可以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此外,《意见》还要求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探索在编制内按照聘任等方式选任、管理技术调查官,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规范技术审查意见的采信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进入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审判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要强化工作保障,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

(三)典型案件和审判理念的回溯与思考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大方正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关于其取证方式问题作出如下判定:1.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正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3.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得出提审结论:该案涉及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之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其中,一审、二审法院观点存在争议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使这起典型案件有了更权威的指导意义。最新分析的资料是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其在《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中是这样评述的:1.“非法”收集证据的形态不胜枚举,其“不合法”的程度也从轻微的“不合适”或“不当”,到属于明目张胆的反社会行为或已涉嫌犯罪这样的极端。2.“一刀切”式地认定取证方式合法与否往往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只能一般地说越是违法程度轻微的方法,就越有可能被允许作为定案根据。3.在这些情形之下,划分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则是上述案例中已涉及的发现实体真实的价值或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外,其还认为,“需要考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可能排除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王亚新教授对于彭宇案亦有一番“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的论述,其认为,“围绕‘彭宇案’的处理虽然曾发生过很大的争议,但后来的情形最终表明当事人之间曾发生相撞的事实认定是成立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学术的最新观点,我们不难看出,法官思维的宽度需要与时俱进,而学术的进一步总结也会加深法官思考的理论深度,“道可道,非常道”。

再举一例因实务考察最终助力完成法官思索的案件。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剪纸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称:汉坤公司设计制作了《中国剪纸京剧脸谱》《中国剪纸十二生肖》并交付北京地大印刷厂印刷,德艺轩中心曾有一段时间从我处大量购买上述两本剪纸册。汉坤公司发现德艺轩中心销售上述两本剪纸的盗印本。法院认为,1.剪纸册中所涉剪纸,系由白色宣纸,用阴阳结合的刻制技法,采用点染着色而成,人物造型吸取了年画特点因而形象饱满、构图简单、色彩丰富,在我国剪纸中具有明确的地方特色,即产生并发扬于河北蔚县地区的剪纸,一般被称为蔚县剪纸。2.戏曲人物是蔚县剪纸中最为广泛的题材,脸谱剪纸主要包括脸部和头饰,脸部本来已有固定的谱式,如包拯,其脸部构图及色彩相对固定。3.京剧脸谱中每幅独立剪纸的造型,构图与蔚县民间剪纸相比,没有突出的特别之处,创作者不确定,其原始设计应属于河北蔚县民间作品。4.独立的脸谱剪纸属于民间作品,但是当这些独立的剪纸被以特定的规格、特定的顺序加以编选时,其作为系列剪纸体现了编选者的创意和理解,与其他已有的作品或作品系列区别开来,编选者汉坤公司因此享有新的著作权。此案审理时,兼具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于一身的马秀荣法官两次做了实地调查研究,一次到河北蔚县对蔚县剪纸进行了考察,另一次是与全庭一起到天津杨柳青对杨柳青绘画工艺做了详细考证,最后合议庭以诉讼禁令、部分判决的方式作了程序处理,待损失查清后作了一审判决。

回忆过去的四十年,一直有这样的观点,中外的法官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官更注重情、理、法,外国的法官注重的则是法、理、情,双方之间顺序的不同,展示了不同的文化积淀,也体现了对法治重视程度的强、弱之差异。本文选取上述案例意在强调这样的一种纠结:一方面,学术观点是在发展变化的;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又总是试图盖棺定论。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达成共识,如何在逻辑和直觉方面,培养法官多元的思维过程、才智和耐心,用科学的方法探寻事物的本质和全貌,并使其有一种更快、更准确的判断力。“法律当然得以暴力为后盾,但也不可能总靠强制。古人早就警告说‘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这个‘必’可不是强力,但也不可能是教义、通说甚至民粹;只能是通常说的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知识产权精品案件的产生,有的在法官裁判前就存在多种学术观点,有的在法官裁判后依然有激烈的讨论,其开放性使法官面临压力,更需要法官敢于担当并执着于责任。

(四)小结

改革开放四十年,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硕果累累,值得盛赞。案件数量的增长,自然与我国经济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然而,经济活跃的同时也时刻提醒我们,如何从源头入手,更好地发挥法治的治理和疏导作用,让纠纷降到最低。与此同时,落实中央精神,确保案件质、效的全面提升给审判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是案件艰困的挑战,二是自身素质的挑战。

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传承化

传承化是我国法官的内生动力,其蕴含着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关系到本土化的继承与耕耘,关系到知识产权审判是否接地气,能否被群众认可,也关系到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激情、活力、忠诚度和品行等。美国货币学派代表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MlitonFriedman)认为,一个系统如果主要受系统外的因素影响,该系统就具有外生性;如果主要受系统内部自身因素的影响,则该系统就具有内生性。一般来说,一个系统往往会同时具有外生性和内生性的特点。

传承化、专业化、现代化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发展是不断开放、提升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断培养和储备知识型的专业化人才,从国有企业逐步延伸至民营企业,从省部级单位逐步下沉到基层单位,可以说四十年来,我国知识型人才自上而下不断辐射,直至形成越来越广泛的人才覆盖体系。身处其间的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从没有大学生到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法官队伍,经历了人才不断更新的过程。法院的文化,亦即从传统文化转向知识型文化和现代文化。追随其不断发展的轨迹,也许有助于我们更深远地思考和深化人才建设,尊重人才成长规律,解决人才与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不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释放人才的活力。

(一)知识产权与民商事审判

知识产权庭的产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内外部环境共同助推的结果,也是民商事审判发展过程中分工更加专业化的必然归宿。最初的知识产权人才,多来自民商事审判领域,民商事审判的深厚背景构成知识产权审判文化的主要渊源。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布局走向多元化,复合型人才不断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有些地方试行三审合一以后,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又增添了具有刑事审判背景的法律人才。

“公、检、法、司”与“刑、民、经、执”,这是一直以来的冠名习惯,虽然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已经远远超过刑事案件,但这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直沿袭至今。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已经习惯于传统;另一方面说明刑事案件不在案件的多少,而在于其对一个国家秩序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虽然是从民商事案件中脱胎而出,但其与民商事案件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就案件而言,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适用对应民商事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也需要在民商事案件的实务培训中不断培养、生成。

民商事案件属于“海量”案件,与我国经济成分的多姿多彩相一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时代的到来,民商事案件的活跃性越来越有全局性、全覆盖的特点。什么是民商事案件?其对人才培养的意义何在?民商事案件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从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到知识产权主体,各种案件的审判过程本质上也是当事人对审判人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考验过程。

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不断转型的国家,公民的归属感和依赖感非常强大。一般而言,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对具有风险意识,其通常是为经济利益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法、理”文化可以成为与其交流的有效手段,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是在商业利益领域,而且其在追求的文化创业、科技创新领域更相对具有战略眼光,除了具备商业风险意识之外,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理、情”的问题,更容易成为其所接受的法律文化,只有掌握裁判规律,司法工作的开展才可能是最顺畅的。与商事诉讼主体、知识产权诉讼主体所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主体最为复杂,他们除了诉求法院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之外,更需要一种生存感、依赖感和归属感。改革开放以来,并非所有的公民都具备市场感知与研判能力,也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够适应社会竞争,因而在民事案件中的弱势文化可能会体现得更加深刻、尖锐,弱势一方当事人也更渴望得到公平、正义。我国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给法官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即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案件事实是可以用理论去研究的,但对当事人的法律情感需要借助一定的直觉和感悟,当事人越是有更多的庭审现场的声音,越是能代表一种灵动和复杂。

20世纪法治建设的初期,我国法律制度几乎是一张白纸,任由法律工作者尽情墨画。可以说,从立法到司法,从学术到实务,法律研究的过程也是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法律共同体具有积极的改革思想,大量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迅速被打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几乎成了等同关系,即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然而直接的通道。在证据文化和证据制度还不发达的初期,书面证据成为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载体。由于我国一向有实体正义的东方文化,一时间尚无法与西方文化进行有效的契合,其结果是出现了法院“只重证据不重事实”的令人困惑的社会现象,也偶尔会出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更加悖离的尴尬。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曾有这样一批坚守传统的司法工作者,这批人员大多是经验型的法官。他们的知识阅历有的并不高,但是他们却是基层办案主体。他们相信当事人的陈述、相信现场勘验的结果、相信若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就是办案成功。他们一直是一股坚守的力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当事人充满感情,对制度充满责任感。在案件量暴涨的时代,他们花的是笨功夫,愿意倾听,愿意加班,愿意以情动人,用真情去破解司法的难题,因此也出现了大量的用调解解决纠纷的司法现象,这种现象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民事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部分传承,更侧重体现的是职权主义的文化色彩。

传承化的本质是善良与道德,这并非说专业化和现代化就不道德,而是说在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法院一直有恪守善良与道德准则的法官。司法改革的年代,法律会经常发生变化,但是善良与道德的尺度具有稳定性,这恰恰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此外,他们拥有富有的精神世界,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很强,其工作主旋律充满激昂,愿意奉献、承担责任,即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高度统一。

(二)调解工作

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大部分属于常规化案件,这些案件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基于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往往以法院受理为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法有效分流常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必须具备调解素质,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也涌现出很多调解能手。探析调解能手的人文素养,传统文化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有的法官能够熟悉法条,在当事人面前倒背如流,这样的法官最容易为当事人所青睐,也容易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再比如有的法官很人性化,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就能与当事人进行有效地沟通,最终当事人以比较愉悦的方式进入最佳调解状态,并取得圆满的调解结果;有的法官充分利用开庭的过程,不失时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最后审判过程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同,当事人放弃裁判的请求;有的法官即便在判决的最后一刻,仍然会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最大可能地消化各方的分歧,最终当事人将会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置于价值的最高位阶,调解书代替了判决书。随着案件量的不断攀升,诉前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还是选择诉前调解的两难选择中,一份先行的判决书会指引当事人作出诉前调解的选择,最终有可能促成当事人一揽子化解纠纷。调解工作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诉前和诉中无论哪种方式的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遵循法律、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但是,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是传统文化的核心体现。可以说制度、理念和方法都有可能启蒙法官破解各种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与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当然,法官的传承化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愿意做调解工作。坚持传统的法官,内心更追求一种道德的力量,其愿意把“品质”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比如在案件量高涨的情况下,其对案件的效率要求更高,其认为那些普通案件的审理依然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求,依然有其重要性。当很多人把时间和精力花在研究疑难问题上时,传承型法官更愿意做基础或是补充性工作,特别是更能够心平气和地把当事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舍得在当事人身上下功夫。追求品行端庄也许是一个人不竭的动力,很多情况下是一个人的正义观在促使其思考一些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在这个传承化的过程中,尽管大家对法律本身的研究不够,但是审判人员从未停止过司法裁判,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从未畏惧过困难,他们有可能凭借对事物的认知而作出经验判断,即便存在着风险也依旧表现出职业判断能力。

愚直的坚持是一种匠人精神。受传统文化培养的审判人才,他们传承下来一种精神,“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他们即便是在条件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然做了很多令人难忘的司法审判工作。

三、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专业化

《中国哲学史大纲》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本用现代学术的方法系统研究中国哲学史的书籍,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胡适先生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的治学方法,其在该书中专门对墨子的哲学方法做了介绍。“墨子以为无论何种事物、制度、学说、观念,都有一个‘为什么’。换言之,事事物物都有一个用处。知道那事物的用处,方才可以知道他的是非善恶。”“儒家说,‘义也者,宜也。’宜即是‘应该’,凡是应该如此做的,便是‘义’。墨家说,‘义,利也’。”通过该介绍,我们在了解墨子的哲学方法的同时,也充分体会到什么是用现代学术方法系统研究中国哲学史,我们对社会学科的专业性会有深入地了解。

很多人都熟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所著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其在后一本书中引用德国法学家的一段话:“我们需要的人是,能够宽广地、不拘泥文艺地、合乎人道地、秉持充分地社会认识,去适用法律,并在适用之际,知道如何去补充法律,促进法律的发展。”王泽鉴在其解题结构中也特别提到:“结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义公平原则?法律人故须重视逻辑推理,但是‘法之常识’亦不容忽视。所谓‘法之常识’,不是指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或价值判断,而是指经由学习法律而累积、体验之客观化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学者梁慧星著有《裁判的方法》,已去世的法官邹碧华著有《要件审判九步法》,著名法官陈锦川著有《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这些书都一度影响着法官的专业化成长历程。按照德国学者齐佩利乌斯的观点,公正决定的标准也是在努力克服个人的主观性,追求一种各种交锋时普遍性的观点,或者大多数人的一种合意,一种对许多人有效的正义社会秩序。“法律决定应以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个别法官之高度个人化的观点为基础,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序中有或许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体现;在那里,法官的判决建议必须得到‘thing’中的集会者的认可(Vollbort)。”改革开放四十年,法官思维及知识的开放性拓宽了法官专业化的成长路径。

在法院人才尚很缺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审判从一开始就锁定了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专业化人才大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部分人员具备理工科和法学复合型专业背景。他们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积极探索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为兄弟庭室与时俱进而先行先试。具言之,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际化程度比较高

以姜颖、张晓津、张晓霞三位知识产权界的女法官为例。姜颖先后审理“中国十大有影响力诉讼”尼欧普兰客车外观设计专利案、“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香槟”地理标志侵权案、涉iPhone6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案等一千八百余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近四百起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涉外、疑难或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张晓津先后审理拜尔健康护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全国首例涉及建筑作品保护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诺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等。张晓霞先后审理微博第一案、“两只蝴蝶”再审案件、“互联网专利第一案”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等。与此同时,上海、广州等地也都有各院培养的知识产权法官及其审理的典型案件。比如,上海的陈惠珍法官,广州的林广海法官(现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江苏的宋健法官,等等。基于我国加入WTO的国际化背景,知识产权审判融入了很多国际化因素,案件中援引《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比较多,查阅国际案例及资料比较广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出国考察、培训也比较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3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3位获评国际影响力人物,8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33人入选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工程,4位庭长接受过国外1年以上的境外对口司法培训。

(二)司法透明度比较高

审判方式从纠问式向辩论式转变,既考验着法官团队,也考验着当事人的诉讼团队。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更能体现当事人和法官的综合法律素养,以及社会发展进步中对于法律规则的需求,知识产权审判走在司法透明度的前端,他们是率先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急先锋。在诉前准备阶段,发起诉讼的一方,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取得相对较好,专业性较强;而被诉的一方积极应诉的情况较多,诉、辩双方的对抗性较强,这使得诉前证据交换可以顺利开展,诉前保全、诉前禁令工作也在大胆尝试当中。这种诉讼文化的存在,促使法官的中立性加强,也促使当事人积极接受庭前证据交换、焦点式审判和司法文书公开等变革。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我国不仅组织大力宣传,也主动转化为庭审文化的提升过程,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助推着庭审的水平和能力,司法的透明度培育出一大批优秀的法官,也孕育了相当一批杰出的律师。更为重要的是典型的案件始终为学术界所关注,专家论证会成为知识产权案件更为深入研讨的场所,学术、立法、司法的高度契合和求同存异的研究精神,有助于涌现出众多优秀的司法文书、案例教材,并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知识产权案件是最吸引在校学生旁听的案件之一,知识产权的司法文书也是最早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的司法文书。

从尝试专业化到进入专业化的实质阶段,更加考验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储备和人才建设情况。一是知识产权人才的成长需要知识的跟踪和更新。知识产权永远与新事物息息相关,法官及其团队不是为办案而办案,更多地是为办好案需要与社会建立连接点,掌握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性。比如,在学界的各种讨论中和在企业的发展应用中各种观点的冲撞、对立和论证情况。法官的社会阅历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直在积累、充实和完善当中。二是知识产权的法官整体比较年轻。其一方面接触新事物比较快;另一方面在综合素质的养成方面可塑性比较大。将一名年轻的法官培养成一名成熟的法官,没有一套科学的培养体系是很难完成的。从近几年法院人才的流动情况看,年轻人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对现有事物的分析、判断格局与传统型的法官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四、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现代化

(一)人才考核评价的标准

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利兰(DavidMcCleliand)首先提出了胜任力(Competence)的概念。麦克利兰认为,胜任特征可划分为六个层次:知识、技能、社会角色、自我概念(对自己身份的认识或知觉)、人格特质、动机/需要(一个人外显行为的自然而稳定的思想),其中,知识、技能属于表面的胜任特征,漂浮在水面上,很容易被发现,社会角色、自我概念等,属于深层次的胜任特征,隐蔽在水下面,且越往水下越难发现。深层特征是决定人们行为及表现的关键因素。在此之后,“以胜任力来鉴别高绩效和优秀领导干部的方法逐渐在西方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流行起来。”美国管理协会总结出优秀管理者工作成功的五个重要胜任力:专业知识、心智成熟、企业家成熟度、人际间成熟度和在职成熟度。美国的胜任力研究成果除了在企业得到很大的应用和发展之外,在公共教育和政府行政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认为:法官应具备十大标志特征,这十个标志比较完整地描述了一个担任法官职务的人是否符合法治国家法官的科学定位、角色。1.评论判断须理性公允;2.经济生活须廉洁透明;3.社交活动须谨慎克制;4.个人品行为市民楷模;5.审判活动须以法律为唯一标准;6.法官审判案件排除命令服从关系;7.实体裁判依托于程序公正;8.履行职责须以良知为先;9.永远保持中立地位;10.法律判断更具专业水准。

《尚书》载:作之君,作之亲,作之师。法律人在古代中国社会里,要求在伦理上同时具备三种身份:一要做老百姓的领导者;二要做老百姓的父母;三要做老百姓的教师。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认为,传统文化对法律人的要求:首先看伦理角色;再看文化角色;再看职业角色。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工作是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能力、我们的决断力,都将在这样一个舞台上得到展示。”作为一名必须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本文认为,至少应胜任十个方面的考验:1.结案数量;2.结案质量;3.理想信念;4.职业精神;5.人际关系;6.判决;7.调解;8.工作定位;9.公正的刚性和柔性;10.丰富的内心世界。

(二)法官选拔的发展趋势

司法是任何一个国家未曾忽略的国家机器,进入21世纪以后,法官的竞争力更加突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报告,近十年英国采取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其在坚持“功绩制”选拔标准的前体下,英国的司法改革给法官队伍带来了三大变化:结构的变化、文化的变化和来源的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伍尔夫改革在民事司法中引入的案件管理制度,如今已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它要求法官们积极主动地掌控诉讼过程,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今天所适用的更具亲历性的工作方式让法官们更多地展现自己的各种工作技能,这就需要加大司法培训力度,“对司法需求的增加以及社会性质的变化,迫切需要法院实现文化上的转型。”

在日本,法官的文化养成也是大致如此。伴随日本的国力现代化过程,也是日本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过程。“只有接受完整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才能够培养他对法律具有远远超出普通人的忠诚和信仰,才能够保证他完全依据法律,而非权力、舆论和人情,对案件作出裁判。”

(三)意见和建议

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司法本身也不得不加速改革的进程。在改革的大潮里沐风沐雨,知识产权案件从由综合法院的专门庭室审理,发展为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审判的综合体系越来越进步,也越来越完善。然而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正面临新老更替。新老法官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但亦具有一定的共性,即我国法官的精神信仰、知识体系、训练方法、公信力、个人品行和机制建设等还处在定型前的培育、养成阶段,如何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步入现代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困难,需要识别过去值得继承与保留的部分,进而吸收更加开放和先进的部分,以便完成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现代化改造。

本次司法改革试图让资深法官成为更高级别的法官,让年轻法官走职业化发展的路径,然而,这种色彩浓重的理想主义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改革的红利在得以释放的同时,却同时面临着尴尬的人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在推进市场化的同时,人的思维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年轻人越来越习惯于契合市场化的思维过程,用市场的标准而非道德标准来进行人生的规划设计;二是市场思维与体制内思维未能在现时期进一步融合共生,二者之间的博弈缠斗越来越激烈,人们更加渴望宏观统一思维下的人才体系;三是现代化市场理念框架下对于人才以及人才价值观还存在的巨大探索空间,其中包括法官人才建设的路径、意义及终极目的等问题依然没有完美答案。

北京、上海和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后,广州在赔偿数额方面注重对市场价值的探索;上海以建立国际交流中心为标志,在国际化推进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北京则凭借其丰富的案例资源,率先建立案例基地,以加大对案例的研究及应用成为业内翘楚。这也意味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平等的市场保护之间并不矛盾,对市场主体权利的广泛尊重也并不会阻碍审判人才国际化视野的加强。如果说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是一种组织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力量,它不仅提倡与国内同行法官之间的广泛交流,而且倡导与世界各国法官的深入交往。这在案例研究方面反映更是极为明显,现在需要阅读的不仅是他国的案例,而且需要研究各国的法官对于知识储备、办案资料、成长的路径及其裁判方法的集成,在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对话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我国法官的裁判能力和水平,真正打造有利于我国重商、营商的司法环境。

由于90%以上的案件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案件压力很大,培训遇到的瓶颈亦更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在案件的核立方面更是备受压力。以发展中的眼光来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应该以行稳致远的方式,加大人才建设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精神建设领域的软实力

“我们需要让灵魂跟上发展的脚步”,如果说企业的创新竞争力依旧是其管理文化、技术、品牌和思想,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用思想阵地吸引审判人才,构建稳定的人才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借助于宗教信仰及其文化,可以锻造完善的精神体系,也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他们是在尊重自身传统的基础上发展法治,我们则不同。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领导是我们精神大厦的根源,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的思想文化政治基础,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兼收并蓄才能推进变革。

2.建立一体化的人才体系

司法改革已经明确了一体化、多元性方向,比如向社会选拔专家、学者入选法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助理流向市场已不可避免。当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人才流动已呈现不可阻挡的趋势时,建立一体化的人才管理体系就显得特别重要。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体制与机制,需要进一步思考飞行员、医生、教师和法官等各行各业的职业价值和市场价值,尊重市场规律,走多元、复合、流动、跨界以及互通等路径,用市场杠杆实施稳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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