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义单独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