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创业之初就应专利布局
4月起商业模式不再被排斥授予专利
发布时间:2017-07-0217:39星期日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张维
共享单车兴起不过半年的时间里,专利诉讼就接踵而至。
“雨后春笋般涌现”,是人们对于突如其来遍布在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盛世”的描述。在戏谑颜色已经不够用的同时,发展势头迅猛的共享单车又卷入了“谁模仿了谁”,“谁侵犯了谁”的讼累中。
顾泰来与永安行看起来像一场持久战的纠纷,并非孤例。在此之前,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就已于今年3月被深圳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呤云)起诉侵犯其专利权。
有评论指出,这两起专利侵权案给很多创业型公司敲响了警钟,若企业没有从创业之初就重视专利布局,警惕专利壁垒,则很可能在后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关键节点上面临侵权诉讼,受到重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直被呼吁的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这一变化已经悄然在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中实现。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修改前,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并明确“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等纯粹的商业模式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得动力,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在比较强烈的需求。
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通过上述修改,希望向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利用计算机和/或网络技术实现的、涉及商业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认为其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模式下,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很多传统上认为涉及商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已不宜从保护客体上直接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而应继续审查,判断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足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交换。”这位负责人说。
事实上,这也符合中央政策文件的积极响应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均对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