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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助取证历时两年著名商标侵权案胜诉-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09 01:35:00 浏览次数:1298 次
  


公证协助取证历时两年著名商标侵权案胜诉

稿件来源:滨海时报发布时间:2017-01-0614:20:17

  案情简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娜丽莎”注册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停止在名片、瓷砖产品及标签、外包装、店铺招牌、网站、宣传册上使用侵权标识,支付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30000元。判决中明确了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山东青岛及广东佛山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有力证据,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公证出招

  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蒙娜丽莎”在全国陶瓷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全国多地存在与蒙娜丽莎公司持有的商标标识(包含画像及英文字母)在构图与组合上的近似产品。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标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为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在企业名称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以及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准备充分的侵权证据,泰达公证处公证员与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两年内多次前往位于天津的华北陶瓷城及位于山东淄博的陶瓷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对市场上存在的大量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对律师购买侵权产品、包装封存侵权样品,以及对店铺外观、户外广告、产品宣传册的拍照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公证。

  公证员点评

  近年来,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仅近五年来累计办理保全证据公证12000余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事项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主要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以及样品封存公证等。实践证明,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涉及地域广,权利人举证相对困难,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助于权利人在解决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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