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之间构成近似容易混淆法院判定侵权
2017-08-1908:05:18 来源:扬子晚报(南京)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吴飞记者万凌云)“青苑瓷”是否侵权“青花瓷”?镇江丹阳法院开审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18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审定认为二者之间构成近似容易混淆,构成侵权。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其中部分销售者销售的白酒名为“青苑瓷”。
经过当庭比对,涉案商品在外包装盒以及瓶身的显著位置,均以较大的字体突出标注了“青苑瓷”字样。法院认为,这种标注方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标注的“青苑瓷”字样与原告“青花瓷”商标相比,均为汉字;在细节上,设置成一定字体的“苑”字形似于“花”字;在整体上,均为“青”“花”(“苑”)“瓷”的三个文字组合;在汉语语境中,相关公众容易误认标注的“青苑瓷”就是“青花瓷”。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二者之间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述“青苑瓷”商品为侵犯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达成调解协议,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相关白酒并赔偿了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