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微微一笑变苦笑
2017-09-29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意大利艺术家达·芬奇的绘画作品蒙娜丽莎可谓全球最知名的艺术品之一。也许达·芬奇不曾想到,500年后的今天,中国两家企业为了争夺“蒙娜丽莎”商标打了6年官司,至今仍未结案,“蒙娜丽莎”的微笑成了“苦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材料集团)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蒙娜丽莎”商标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我国企业将世界知名艺术品蒙娜丽莎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现象,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用“洋名字”“洋地点”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借此快速开拓市场的同时,也往往会陷入商标纠纷。专家建议,部分企业将“洋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存在一定风险,更可取的方式是选择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作为商标,打造自己的品牌。
“蒙娜丽莎”花落谁家
蒙娜丽莎材料集团的前身广东蒙娜利莎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名下持有第1476867号“M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1765162号“MONALISA”商标、第3263410号“蒙娜丽莎头像”商标(指定颜色)、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上述商标全部核准使用在第19类商品。其中,第1476867号商标于2006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年12月,第1476867号商标、第3263410号商标(指定颜色)、第3406138号商标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在民事判决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广东蒙娜利莎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于2011年6月变更为蒙娜丽莎材料集团。
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的股东之一广州蒙娜利莎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其名下则持有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和第5550936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其中,第155884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在第11类商品上。此外,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和广州蒙娜利莎洁具有限公司还于2009年12月在商品分类第11类上申请注册了第5550936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
2012年9月,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以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网站、产品、销售店铺内使用蒙娜丽莎中英文和蒙娜丽莎头像等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佛山中院,索赔200万元。
佛山中院于2014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蒙娜丽莎材料集团4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3万元。
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
2015年12月31日,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使用“蒙娜丽莎”字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不能以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为由,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合法注册的商标,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7年9月1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结束后,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代理人、广东集之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卜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1558842号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99年12月,核准注册时间是2001年4月,彼时,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不享有第11类核定商品上的任何在先使用或注册权利。所以,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第11类商品注册、使用第1558842号商标不构成侵权。
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涉嫌侵权行为。
跨类保护难定边界
针对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之一,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第11类商标时,蒙娜丽莎材料集团的第19类相关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蒙娜丽莎材料集团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即不能阻止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对相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那么,驰名商标究竟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达到驰名标准后,就可以进行跨类保护,甚至是全类保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则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以说是商标法中最深奥的部分之一,驰名商标为什么需要跨类、应该跨到何处等问题仍然未形成共识,争论颇多。“若要解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可以参考品牌学中品牌延伸的经验和规律,由此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根据品牌延伸理论,品牌可以延伸,有些类别容易延伸成功,有些类别绝对不能延伸,即延伸就会导致品牌声誉受损甚至消失。与之相对应的是,容易延伸成功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就是驰名商标需要跨类保护的类别;不能延伸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就是驰名商标不该受到跨类保护的类别。在实践中,是否跨类、如何跨类需要针对个案进行确定,尤其是需要结合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确定,因为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驰名商标所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所不同。”王太平表示。
使用“洋名”需要谨慎
近年来,我国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用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及国外地名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记者通过查询发现,用意大利著名城市“威尼斯”作为商标的企业多达数十家;用达·芬奇名画“蒙娜丽莎”作商标的企业已有上百家;而以“莎士比亚”“哥伦布”“毕加索”“蒙哥马利”“巴顿”等国外名人的名字都能查询到相应的注册商标。
上述这些人名、地名、艺术作品在我国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王太平表示,除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列的禁止使用的标志之外,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国外地名作为商标需要的条件和普通商标并无太大区别。使用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国外地名作为商标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地使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商标最终能否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取决于商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价值,包括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仅仅借助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著名地名的影响力是难以持久的,甚至随着商标使用时间的延长,原先的名人、艺术作品或著名地点的影响可能会对商标使用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当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定位发生变化之后。因此,企业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方面,而不是将名人或知名地点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借此提高自身影响力。
随着借“洋名字”东风的流行,商家靠这些商标迅速打响品牌、打开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侵权风险。黄武双向记者表示,将艺术作品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尽管部分艺术作品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但因其艺术价值较高,并不适合用于商业领域;而将地点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如“威尼斯小镇”等,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缺乏中国特有的文化特色。
王太平认为,上述商标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使用著名艺术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地名的显著性通常比较弱,不利于排除他人在类似或者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样标识的商标。不仅如此,王莲峰表示,通常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地名等在公众心中已经产生特定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很难建立标识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一对应关系。
那么,我国企业应该如何避免“洋名字”带来的侵权风险?专家表示,将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或国外地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做法值得商榷。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优先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如臆造性标识等,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