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对《工业产权法》中的商标法进行修订
日期:2018-04-03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为了遵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5年12月16日颁布的旨在使各成员国在商标法律方面保持一致的第2015/2436号指令,同时遵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6年7月8日发布的有关保护专有技术和机密信息(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第2016/943号指令,葡萄牙2003年3月5日发布的第36/2003号法令通过的《工业产权法》正在接受审议。
除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进行调整外,正在审议的变化包括商标方面的重大调整。
以下是法律草案中有关商标的最重要的新特征,其仍需要经过葡萄牙议会的讨论和批准。
-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葡萄牙工业产权局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申请成为可能。目前,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需要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并且提出此类申请的时限为注册之日起10年内。
-根据当前的法律,申请人需要在注册之日起第10年对商标注册进行续展。但是根据草案,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后第10年进行续展,而非注册日。
-只要在异议程序中提及,恶意注册可以直接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之一,而现行的《工业产权法》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
-在异议期间或者因存在注册超过5年的在先商标作出临时驳回决定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或在先商标所有人提交证明其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连续5年内真正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否则异议或者临时驳回决定将被驳回。现如今,不需要提交此类商标使用证据。
-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也在审查当中,除非另有说明,被许可人只能在得到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向商标所有人发送预先通知,但商标所有人在6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也可以主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新的草案对专利法律的修订不太显著,主要是将现行的2份专利审查意见书改为了3份。(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