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商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角色名称
2018-06-1914:50中国娱乐网
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商标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注册和使用“大头儿子”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刘泽岱所谓“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所作,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进行创作,并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其转让给杭州大头公司。且杭州大头公司提交的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不能证明为刘泽岱底稿。也就是说,刘泽岱作品表达内容已无法确认,杭州大头公司并未实际取得刘泽岱作品实际内容。因此,杭州大头公司主张的权利并不成立。
央视动画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出品单位,经过长时间、广范围的持续播放,使得作品名称以及作品中的三个人物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力。争议商标中“大头儿子”及对应拼音“DATOUERZI”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央视动画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且争议商标中所含图形与央视动画作品中的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公司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相关法律界专家认为,该案意义在于作为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出品单位的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强保护。在先权利,指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除央视动画外,任何人无权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品名称,也无权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字样,更无权使用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形象。
媒体报道显示,杭州大头公司曾在2017年两次因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衍生品开发,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数案共需赔偿央视动画合计超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