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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侵权案“了犹未了”胜方万得拟上诉-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09 01:42:00 浏览次数:1763 次
  


同花顺侵权案“了犹未了”胜方万得拟上诉

2017年01月07日01:20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红周刊》作者赵康杰

  经过4年的“马拉松式”审理,万得诉同花顺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落槌。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同花顺侵权,并判令同花顺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万得旗下的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产品。

  虽然该诉讼目前暂告一段落,但是赢了官司的万得对于这样的诉讼结果似乎“并不满意”——根据《民事判决书》,万得只得到335万元的赔偿,这与万得先前主张的2亿元赔偿诉求相差甚远。此外,在2013年以后版本的iFinD终端是否存在抄袭内容,以及同花顺目前版本的iFinD终端能否继续使用的问题上,双方也是各执一词。对此,万得产品负责人孙骏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万得已经决定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同花顺侵权

  2016年12月28日,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得”)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市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一中院裁定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以下称“Wind数据库”),并赔偿万得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35万元。

  据悉,这场被外界冠以“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6年前。彼时,以股票软件起家的同花顺成功进军证券金融信息终端市场,并于2010年推出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以下称“iFinD终端”)。由于与万得旗下的Wind数据库功能相近且价格更为低廉,iFinD终端一经推出,便迅速挑战万得在证券金融信息终端市场的垄断地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同花顺iFinD终端价格在7000元~8000元之间,相比之下,Wind数据库的价格一般在万元以上。

  从事多年Wind数据库销售的客户经理张峥(化名)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认为,与Wind数据库相比,iFinD终端在价格上要便宜太多,因此iFinD终端的出现对Wind数据库的销售量冲击非常大。“在10年前,机构客户会主动买我们的产品,但是等到同花顺推出了iFinD之后,很多客户就转用同花顺的产品。”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12年12月,万得以“剽窃金融信息数据、低价和免费销售iFinD产品、设置模板转换功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同花顺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据传,万得当时送进上海市一中院的证据资料足足有一卡车。

  对此,记者联系到万得产品负责人孙骏,他同时也是本案万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骏对《红周刊》记者表示,案件起因是在2010至2011年期间,同花顺全盘抄袭万得主打产品“Wind资讯金融终端”并开发了一套与之几乎完全一样的iFinD终端,甚至好多处文字错误、数字错误及程序设计错误也原封不动抄袭过去。

  同花顺坚称iFinD为“局部模仿”

  在万得看来是“全面山寨”的行为,同花顺却只认“局部模仿”。同花顺在庭审过程中始终辩护称iFinD终端系“自主研发,从产品的规划设计、程序编码、数据采集和产品运营等均由公司独立完成”,且“万得产品和同花顺产品有着明显区别,使用者不会混淆,局部模仿并非不正当竞争……”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清怀对《红周刊》表示,任何发展都可能涉及对在先产品或者有关知识的学习,但是模仿都应该以合理为度,如果跨越借鉴,走向抄袭,正当竞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目前问题关键在于,同花顺的所谓“模仿”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

  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指出,同花顺大面积再现万得产品指标体系甚至页面呈现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比例原则的正当性要求。同时,上海市一中院还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同花顺特别设置了模块转换功能,使其产品同样具备数据导出至Excel表格运算的功能,并采用近似的函数公式,使得万得函数可以兼容于同花顺产品,并实现了双方产品的直接替代效果,同时让原告万得的客户在考虑更换产品时,打消了产品使用习惯延续性上的顾虑。而且,同花顺产品明显低于万得的价格,为争夺原告客户加上了价格优势的砝码。“被告同花顺提升产品的竞争力系以牺牲原告万得诚实经营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特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尚不及诉讼费用

  万得已决定提起上诉

  这场耗时4年的纠纷暂时画上休止符,但是赢了官司的万得对于这样的诉讼结果似乎“并不满意”。根据《民事判决书》,万得可得到335万元的赔偿,只是万得先前主张的2亿元赔偿的1/60多一点。

  孙骏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一个“迟到”的公正,同花顺被判令“停止制作、停止销售、停止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产品的这一判决,保护了万得公司的正当权益。“但是,这一判决令人感到委屈。”

  “同花顺违法成本太低,其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孙骏对记者说,既然法院给出了“停止制作、停止销售、停止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产品这一判定,那违法者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的5年内获取的利益应该全额赔偿。“但事实却是,目前的赔偿额尚不及万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诸如律师费用、人工费用等直接费用,更不要提过去5年里万得遭受侵权产品打击,在市场上产生的直接、间接的实际损失。”孙骏对《红周刊》表示,万得已经决定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万得计算出2亿元赔偿额的逻辑是“万得完成产品开发后,有权获得独占性的市场销售份额,故同花顺销售iFinD终端的收入均应为万得所有。又由于同花顺系抄袭万得,故其不存在所谓投入,这部分应计入同花顺的收入”。

  不过,对于万得依据上述逻辑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额,上海市一中院不予支持。上海一中院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万得以累计投入额和累计效益额之和作为同花顺收入的算法尚缺乏依据。上海一中院表示,双方的产品能否赢得客户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除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之外,还受到双方产品的信息提供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以及其他产品的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尚没有证据表明,在相关市场上,客户的选择非此即彼。

  《红周刊》记者还注意到,在该案4年多的审理过程中,万得主张的赔偿诉求几经变更,此举引起外界非议。同花顺曾表示,万得有恶意诉讼之嫌,在诉讼过程中经常无故频繁随意变化诉讼标的,是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的。

  公开资料显示,万得在2012年、2013年时索赔1亿元,2016年9月5日,索赔金额达到5亿元,之后经过法院休庭合议,索赔金额降至2亿元。对此,孙骏面对《红周刊》首次做出公开回应。他表示,最早的1亿左右的索赔额是万得在2012年底发起诉讼之时,根据万得遭受到的损失计算出来的结果,但是未料本案一拖4年,直到2016年9月才进入正式开庭审理。“考虑到万得遭受同花顺恶意抄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到的损失已经较2012年底持续了4年且总金额远远高于1亿元,因此我们在正式庭审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请,赔偿额增加到5亿元。赔偿额计算依据是截至2016年9月我们所掌握以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内容,所能计算出来的我方收益损失额。”之后,法院合议认为将计算索赔额的时间修改到万得首次提交诉状时间,即2012年底,相关计算数字采自同花顺2012年年报,以此计算出来的万得损失超过2亿元。

  同花顺“沉默”应对

  这场“马拉松”诉讼整整4年后才给出判决结果,败诉方同花顺付出罚金同时以公告的形式为这场诉讼画上句号。

  但显然,同花顺的“沉默”并没有获得万得的谅解,万得还将上诉。最引人关注的是,针对同花顺在公告中指出的“本案所涉及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2012年版本及以前年度版本,已于2013年初即予以淘汰并停止服务”,孙骏直接给予反驳:“判决书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只要涉及抄袭了Wind资讯金融终端,均要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与iFinD是哪个版本,甚至今后同花顺的该系列产品有无更名都无关,仅与是否抄袭这一事实有关。”

  面对孙骏的指责,同花顺在12月31日披露的《澄清公告》中称,万得在庭审纪要中曾明确表示“证据等固定到2012年”,对于2013年之后的版本的金融数据终端,万得未举证,法院也未裁决。“原告在庭审时也承认,2013版与2012版存在明显差异。”

  对此,记者翻阅《民事判决书》后发现,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就iFinD终端2013年之后的版本是否侵权作出争辩。而在本案最后的判决中,法院也未以2013年为分水岭,对iFinD终端2013年前后的侵权问题做出分类判决。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同花顺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尽管争辩双方在开庭过程中将2013年作为一个界限来进行陈述,但最后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将iFinD终端的2013年版本作为一个区分的标志。”

  与张远忠的看法相同,韩清怀对记者说,虽然万得仅仅将“证据等固定到2012年”,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同花顺在庭审过程中并未主动争取销售iFinD终端2013年之后版本的权利。

  按照法律专家的上述观点,如果同花顺不提起上诉,则目前同花顺正常销售iFinD终端的行为就涉嫌违法。对此,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同花顺,对方表示:“对于未来是否会上诉,目前公司正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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