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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告诉你,反垄断反什么?-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4-10-17 00:11:00 浏览次数:1851 次
  


最高院告诉你,反垄断反什么?

2014-10-1616:06来源:DoNews

4年恩怨终于以360再次败诉而落幕。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垄断案)终审判决的结果是: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长达74218字的判决书中,最高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下面从最高院的判决书,对3Q的恩怨情仇进行拆解分析:

(1)相关商品市场:即时通讯市场到底有多大?

最高院:即时通信服务的都算,微博邮箱除外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最基本的概念,只有在一定的市场里才可能形成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盘子越小,QQ越可能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越有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360一直想把QQ的市场份额扩大,而腾讯则希望把更多的软件纳入即时通讯市场,缩小自己的市场份额。

奇虎起诉腾讯的反垄断案,它实际的指控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一个产品和服务只有放在相关市场的范围内来看,判断它的市场控制力才有意义。这个范围,包括商品市场范围和地域范围。

对于QQ所属的商品市场范围,360为了论证自己的指控,故意把这个范围限定得非常非常窄,认为“综合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及服务”的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这种认定是非常荒谬的。要知道,QQ也是在发展过程中才逐步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综合在一起的,按照他们的说法,难道只有文字功能阶段的QQ和开发了音频、视频功能后的QQ,属于两个商品市场?

最高院认为,从商品的可获得性角度来看,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均可以非常容易地从互联网上免费取得。从商品功能用途的角度看,它们均具有至少一种完全相同的功能。从供给替代的角度看,提供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可以非常容易地转而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即时通信服务。因此,单一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

此外,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与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在商品特性、质量、功能用途、获得渠道等方面已经趋向于基本一致,且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正在蓬勃发展并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由此,QQ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将被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产品、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产品稀释。

当然,最高院还认为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站、微博之间更多的是互补关系,而非彼此替代关系,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与即时通信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否认了社交网站、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与QQ等软件处于相同的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在什么地域范围进行竞争?

最高院: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是主要的竞争市场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导致了经营者和用户的无国界,QQ等中国的即时通讯服务早就走出了国门,而国外的即时通讯服务也早就进入了中国市场。但在本案的审理中,最高院考虑到我国对即时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国外产品规模发展困难较大,对地域市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范围:

最高院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绝大多数用户均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的经营者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其次,我国对即时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外国经营者通常不能直接进入我国大陆境内经营,需要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进入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再次,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多数主要国际即时通信经营者均已经通过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最后,境外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在较短的时间内(例如一年)及时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境内并发展到足以制约境内经营者的规模存在较大困难。综合上述因素,最高院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当然,这一认定也为以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垄断案件基本敲定了一个地域范围,可以理解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垄断案件都将以中国大陆地区市场为界进行判断,市场份额的地域性也局限与此。

(3)市场支配地位:QQ能决定其他软件的命运?

最高院:诸多软件自由发展,QQ不具备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中国土豪企业这么多,即时通信领域的多个竞争者均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拥有足够的实力对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形成冲击,比如2011年中国大陆地区共有盛大Youni、苹果iMessage、中国联通“沃友”、上诉人的“口信”、中国移动“飞聊”、中国电信“翼聊”、尚易imo、图度Talk2.0Beta和“网易即时通”等即时通信产品进入市场。2007年6月5日,中国移动推出飞信,不到一年时间其每日用户数量就突破1亿。2012年飞信的活跃用户数同比增长42%。2012年1月,YY语音的用户超过1亿。

此外,即时通信领域的创新活跃,对技术和成本的要求则相对较低,技术和财力条件对市场力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腾讯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对其市场力量的影响非常有限。

更为重要的是,QQ无法绑架用户。最高院认为,QQ软件并非用户使用即时通信服务的必需品。用户可选择的即时通信软件种类较多,且获取即时通信软件和服务的成本很低,不存在妨碍用户选择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的显著经济和技术障碍。

相反,腾讯实施“二选一”行为仅仅持续一天即导致其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2300多万,多个竞争对手争抢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这一事实比较有力地说明被上诉人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上并不具备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

正是由于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4)市场份额:用户多就能控制市场,占据支配地位?

最高院:市场份额不是唯一依据,用户多不是霸主

360在一审和二审开庭时都坚持认为,QQ的市场份额超过50%以此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然而按照《反垄断法》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考虑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还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在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因为这个领域进入门槛低,扩张阻碍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个拥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被超越。例如,欧盟委员会在微软并购Skype案的裁决中,一再强调,市场份额并不是评价通讯服务供应商市场势力的最好指标,它只具有判断动态市场中的竞争情况的参考价值。因此,虽然微软与Skype合并后在某个细分领域市场份额达到了80%到90%,欧盟也认为不会限制竞争,依然同意合并。

因此最高院认为,虽然QQ无论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是仅仅依据市场份额证据还不能得出结论,还需要考察其他因素。

这也是360在诉讼之外需要警惕的事情:截至2014年3月,360手机卫士用户量高达5.38亿,目前,360手机卫士市场份额稳定于70%以上,是国内用户最信赖的手机安全软件。做多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安全软件产品,360随时可能因为市场份额这一概念,不打自招成为垄断的扮演者。

一语成谶,“中国移动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近日即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米时科技),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诉讼案由为:奇虎科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中国移动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正是360。

(5)“二选一”背后,是强权还是无奈?

最高院:特殊环境下没有主观恶意,对360影响甚微

腾讯采取对360软件不兼容的紧急措施,有特殊的背景。其实质是,腾讯为了避免QQ商业利益和用户利益遭受侵害,而针对360“扣扣保镖”的不法行为采取的自力救济,是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并且仅仅持续一天就恢复了兼容,并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二选一行为,并非限制即时通讯市场或者安全软件市场的竞争,不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限定交易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当然更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腾讯后来就奇虎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来自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确认,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院认为,关于“二选一”首先要考虑QQ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的背景,360及其关联公司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软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QQ被迫对此作出回应。“二选一”表面上是要求用户在使用腾讯QQ和360安全软件之间做出选择,实质上是QQ限定了自己的腾讯QQ软件的使用环境,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其次,被上诉人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这一方面说明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被上诉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6)乱象横生,互联网竞争如何规范?

最高院:鼓励合法竞争,禁止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称。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企业通过合法竞争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并不违法,反垄断法制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1890年现代反垄断法诞生以来,反垄断的原则和思想一直处于变化和发展过程之中。反垄断执法从最初的注重市场机构和市场集中度,转向注重企业的竞争行为;从简单的本身违法原则转向更为注重理性的合理分析原则;从注重对于企业利益的维护转向将消费者利益维护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首要目标。由此,最高院在判决中,充分注意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殊性和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格局变化快等情况,充分考虑到被诉行为的特殊背景和被告腾讯当时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情势,认定腾讯的行为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即不构成垄断。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从司法角度划清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也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秩序制定相应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良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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