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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维C反垄断案1.47亿美元天价判决被推翻,且看美国巡回法院礼让中国商务部-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16 07:57:00 浏览次数:1678 次
  


美国对华维C反垄断案1.47亿美元天价判决被推翻,且看美国巡回法院礼让中国商务部

作者:刘文卓刘晖(MaurielKapouytianWoodsLLP(www.mkwllp.com))

(刘文卓是MaurielKapouytianWoodsLLP的律师,刘晖是MaurielKapouytianWoodsLLP的合伙人。)

简介:

2016年9月20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下达了一项对中国企业可能具有深远影响的判决。判决撤销了纽约联邦东区法院认定的河北维尔康制药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以下简称“河北维尔康”)操纵维生素C出口价格、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判决。在地区法院,中国商务部首次以“法庭之友”的方式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商务部对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释,来支持两个药厂对法庭提出的撤诉动议。巡回法院认定中国商务部对中国法律的解释为权威解释,并指出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地区法院不应该对外国政府出庭对其本国法律的解释另作独立分析,也不应该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是美国最有影响的联邦上诉法院之一,此项判例对中国出口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图片来源:http://washlaw.edu/uslaw/circuits/2ndCircuit/index.html

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国际市场上的维生素C价格下降,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出台对维生素C行业监管政策及进行产业调整,其中包括向维生素C出口商发布出口配额许可证,来控制出口维生素C的价格及数量。截至2001年,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已经占据了世界上60%的维生素C市场。2002年,中国政府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避免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推动行业自律,将对维生素C出口的管理由出口配额许可证制转变为价格核准及盖章制(“PVC制度”)。PVC制度要求中国的维生素C生产商及行业协会协调一个适用全行业的最低出口价格,并且要求维生素C生产商在出口时都必须将出口的数量以及价格的文件向行业协会申报。只有申报价格在协调的最低出口价格之上的生产商才能获得行业协会的盖章而获准出口。

2005年,包括原告AnimalScienceProducts和TheRanisCompany在内的多个美国维生素购买商向河北维尔康在内的多家中国维生素生产商提出操纵价格的指控,认为被告们建立了一个非法的卡特尔组织,结成“价格同盟”,来限制维生素出口数量,提高维生素价格,目的是在全球维生素市场人为制造短缺来保持中国作为领先出口商的地位,因此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诉讼过程中,多家中国企业与原告和解,只有河北维尔康制药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坚持了十余年的诉讼。

在地区法院,两名被告说明他们是遵循商务部规定的PVC制度操作的,而被告不可能同时满足中国法律的要求又不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因此提交动议,要求法院根据国家行为原则,主权豁免原则,以及国际礼让原则撤销案件。商务部也开先例的以“法庭之友”(AmicusCuriae)的形式向地区法院提交了对被告有利的辩护状,说明了相关的行业协会是由商务部领导的,同时说明了中国的法律要求此项PVC制度。地方法院以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动议并要求双方针对被告行为是否应中国政府要求进一步提交有关证据。案件双方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取证过程。随后,被告又以同样的三项根据,提交动议要求法院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

法庭之友(图片来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98HAE2Tk-c

原告反驳,认为中国法律并未要求维生素企业必须在一定价格以上进行出口,并请了专家证人提出了对相关中国法律的解读,说明中国法律并不与美国法律相冲突,被告企业是可以同时遵守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的。原告并指被告对于价格控制的法律的出台本身起了助推作用,即被告希望此项法律出台,以保持被告在国际市场的垄断地位。原告还提出了很多证据证明被告出口并未获得盖章,并且出口价格比行业要求的出口价格要低,以此证明中国政府并未实际执行该法律。

地区法院在考虑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商务部的解释后,认可了商务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但拒绝认可商务部对中国相关法律的解释。地区法院认为商务部并未解释PVC制度的重要条款,因而解释有缺陷。地区法院同时认为法院可以考虑除了商务部提交的对中国法律的诠释之外的其他证据,如原告的专家证人对中国法的解读。地区法院随后采纳了原告专家证人的解读,认为中国法律并未要求被告作出违反美国垄断法的行为,驳回了被告的动议。

案件在地区法院最终由陪审团进行庭审,被告在庭审中败诉。地区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高达1.47亿美金的赔偿。被告上诉到第二巡回法院。

上诉过程:

在上诉中,巡回法院从国际礼让原则的要求出发,认为地区法院对国际礼让原则的解读和适用不正确,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国际礼让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之内对另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和礼让,并遵从其国际义务和从给予其他国家方便及尊重出发,在自身领土内承认和准许另一国法律对该国国民以及法律保护下的其他人的行政和司法控制。美国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在美国法律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来决定是否行使判决权。适用国际礼让原则,需要权衡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利益,以及国际社会在国际法下公正有效运行的利益。

礼让(图片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2943fc0102e407.html-)

在此案中,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国际礼让原则的第一点,即中国与美国法律在此处是否存在冲突,导致被告遵守中国法律就必然会违反美国法律。

国际礼让原则的第一点:

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对冲突的分析是错误的。首先,根据相关权威性判例法的要求,当外国政府出庭对其国家的法律做出解释时,该解释为官方解释,法庭不可以质疑该解释,或作出自己独立的分析。因此,当中国政府出庭提交辩护状解读PVC制度,且按照该解读,被告如遵守PVC制度就必然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时,那么冲突就是存在的,法院不可以再继续独立分析。其次,地区法院不应该分析中国政府制定此项法律的动机,这种分析是被国家主权原则禁止,只要中国法律要求维生素C出口行业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不管被告是否因为该法律而受益都与此处是否存在冲突分析无关。第三,巡回法院指出,中国政府是否执行这项法律,或被告是否有违反此项法律的行为,也与是否存在冲突的分析无关。只要中国法律本身有此项要求,并与相应美国法律有冲突,冲突就成立。

巡回法院因此认定,根据中国商务部对中国法律的解读,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在此处存在真正冲突,被告不可能同时遵守中美两国法律。

国际礼让原则的其他要素:

巡回法院考虑了国际礼让原则的其他要素,认为中国经济政策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冲突,应该通过外交途径或世贸组织程序解决。尽管中国的此项经济政策对原告在国际市场上作为维生素C的买方有负面影响,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中国的此项政策是直接针对原告或其他美国公司。

此外,巡回法院继续分析到,地区法院对此案行驶的管辖权已经负面影响到中美关系。中国商务部曾指出联邦地区法院对该案行驶的管辖权“不公平”且“不合适”,将引起国际社会的矛盾,导致国际摩擦加大,并最终影响美国的利益。中国商务部也多次向联邦法院及美国国务院以正式外交函的方式指出,联邦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对中国的不尊重,并且表示对此案的强烈关注。

巡回法院在衡量了国际礼让原则的多项要素后,认为在此案中,中国的国家利益比执行美国反垄断法的利益要更重要。

结论

经过十余年的诉讼,巡回法院在上诉过程中支持了河北维尔康及华北制药的观点,认为被告被诉的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是由中国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而根据国际礼让原则,联邦法院不应该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因此,巡回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并责令地区法院撤销原告的起诉。

原文:http://www.jianshu.com/p/fb7123a1243d?utm_campaign=maleskine&utm_content=note&utm_medium=reader_share&utm_source=weixin&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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