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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8-06 06:09:00 浏览次数:1870 次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根本原因是为了顺应司法规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此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当前,许多干警虽有法官的头衔,但实际从事的是非审判工作。久而久之,这种人员结构造成案多人少、办案法官工作负荷过重,且容易导致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升迁困难、人才流失。一些优秀法官因办案压力大、责任大、负担重,天天加班加点,还要经常接待信访人员、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不堪重负,导致其不愿留在审判岗位。还有的优秀法官因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职位非常有限,竞争激烈,长期得不到职务升迁,不得不想办法转到宣传处、办公室等部门,以获得行政级别的晋升,因此逐渐脱离了审判岗位;有的法官因上述原因干脆调离了法院,导致人才流失。

此外,一些优秀法官在提升为庭长、副庭长之后,或者到非审判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之后,便脱离了办案一线,忙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好法官”的局面。由于这种升迁主要是以行政级别的提升为唯一目的,自然也以行政干部的考核为标准,因此并不必然与升迁者的办案水平、能力、专业素质等挂钩。在以行政级别升迁为导向的情况下,难以真正激励法官提高其业务水平、全面提升专业素质,而只能导致法院行政化的加剧。长此以往,如果不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将逐渐下降,而法院行政化的色彩将越来越重,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也越来越困难,这也违背了司法部门自身的规律。

在非分类管理的情况下,由于许多法官追求的是行政级别,而不是法官的固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人员优化配置的角度来看,其不能将最优秀的法官留在办案第一线,在这种情况下,要实行法官责任制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例如,一些法院推行终身追责制,有的法官认为自己待遇低、级别低、风险大,还不如转到非审判部门或者干脆离开法院。因此,终身追责制很难落实。在实行分类管理以后,将有助于把那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准的法官选拔并保留到办案法官队伍中来,让他们真正充实在第一线办案,并真正使责任制落到实处。

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还为落实法官单独序列、法官单独薪酬标准创造了条件。目前,许多在一线办案的法官责任大、任务重、待遇低,但要改善一线法官的待遇问题,只能借助于分类管理,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官队伍数量庞大,将很难从根本上改善法官的薪酬待遇;而在分类管理后,法官的薪酬待遇与法官级别挂钩,而非与其行政级别一致,这样有利于激励法官在第一线办案,并全面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准。

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也有助于加强司法权威。如果在一个法院,什么人都能获得“法官”的称号,甚至有的地方,法院的后勤工作人员都被称为法官,加上第一线办案的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就会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种“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都可以办案”的印象。在此情况下,这就很难使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职业产生尊重和崇敬,也很难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甚至法官自身也缺乏对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一些法官从事法官职业不是为了终身追求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目标,而是为了追求当个科长、处长等,随时希望转到一些行政级别晋升更快的党政部门,或者转到晋升更快的非审判岗位,在此情况下,无法真正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全面推进法官分类管理。对此,首先要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从国外经验来看,统计显示美国法院法官的年平均办案数大约在300到400件,比我国法院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高出15倍。但是与此似乎相矛盾的是,实践中经常有法官反映工作压力大、办案数量太多、天天加班加点,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办案数量甚至达到500到600件,以至于许多法官不堪重负。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院中顶着法官头衔、但是不办案的人太多,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法官则太少,所以统计起来人均办案数量就很低。因此,法官的队伍要少而精,应当将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后,把那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准的人士选拔到办案法官队伍中来,让他们真正在第一线办案,同时,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使法官从事务性、文秘性的工作中脱身,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这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法官负担、保证办案质量。

其次,要实行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在许多基层法院,所设置的非业务部门的数量几乎与审判庭的数量相当。例如,一些基层法院除了民庭、刑庭等业务部门之外,想方设法设置各种机构(如宣传室、老干部室等)以解决编制和级别问题,由此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非审判人员越来越多、办案人员越来越少,还导致法院的行政化倾向越来越严重、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越来越低。而实行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明确划定审判人员和非审判人员、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职责边界,这也是真正落实法官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此外,司法行政人员也应当优化,不能为了解决法官的级别而放任非审判机构膨胀,并导致优秀的法官脱离审判岗位。

再次,要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级别来落实法官的序列。应当将法官等级做实,让法官的薪酬与法官等级挂钩、法官的荣誉与法官等级同步,法官级别越高则待遇越好、荣誉越高,法官的待遇不应当套用行政级别,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予以评定,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保持较高的地位和待遇。为此,现在迫切需要制定每个法官级别的评定标准和办法,以保障法官级别评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要真正落实法官负责制,依法对法官实行必要的监督。只有真正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才能实行法官的责任制。因此,在全面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时,需要强化对法官的监督机制,使权力与责任一同落实,使待遇、荣誉与职责相联系,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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