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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就有关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间2008年7月-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08 00:27:00 浏览次数:1721 次
  


编者按:本网今天重新登载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于2008年7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有关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机制改革的采访谈话,反映了一段历史相关心路,供有兴趣的读者在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时的资料。

最近,蒋志培博士听到中央关于司法改革最新消息很振奋,他在学术讨论场合多次表示“既然下如此大的决心,动用中央资源,如果不在首都设立高院规格的一家知识产权法院,重点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司法机制专利商标确权授权重复诉讼标准不一等的软肋弊端,同时在基层解决民刑程序法冲突的“三合一”审判顺畅问题,完善这个制度,就会背离初衷、浪费了中央如此大的政治决心。”的确,包括司法改革的任何改革不是为了对内对外好看,是要解决问题。我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不到位的余地,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望太高了。

“用最优的机制迎接挑战”———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

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一月有余。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无疑会有新的挑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力量,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贯彻实施《纲要》?在《纲要》的指引下将怎样应对,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7月11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希望能从代表知识产权审判最高层的声音中了解改革的趋向。

  司法保护将发挥主渠道作用

  记者:《纲要》的颁布,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出了诸多要求,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我国未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蒋志培:《纲要》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就是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应当说,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惩治有关违法犯罪、对行政执法司法复审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

  记者:此前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可以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举。司法保护的并不是单纯的私权,而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因此,没有公权的介入,对私权的保护非常困难。您怎样认为?

  蒋志培:其实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都是国家权力,即所谓公权,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的保护。

  不可否认,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面,但它的功能是对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不是追究民事责任处理民事纠纷,更不能替代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治。应当认识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越来越发挥出主渠道的重要作用。

  至于公权和私权的问题,我认为知识产权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不同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不能够随意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不主张将知识产权贴上公权力的标签,这并不是淡化和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当前要加大对民事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解决涉及群众利益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

  综合审判模式是发展方向

  记者:《纲要》中提到,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对未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提出了具体要求。

  蒋志培:是的,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秩序正在规范,要着力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创新型国家。这都决定了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呈增长趋势、类别也比较复杂。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伴随着民事侵权、行政争议和刑事犯罪等问题。但纠纷的实质和核心都是知识产权问题,同一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我国法院目前的审判体制,是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由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审理,而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或行政争议,则由其他审判庭审理。

  这样做,使法院审判资源和功能分散,审判标准不易统一甚至冲突。集中部分懂刑事、行政和民事程序,懂知识产权的法官设立综合性的审判庭,集中审理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审判职能,有利于依法公正、公平、高效、便捷地审结案件,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其实,在一些地方法院中,已经有采用综合审判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

  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时,综合民事、刑事、行政各审判庭的审判力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纲要》此次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抓到了提升司法保护水平的关键,为我们下一步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记者:如果在全国推行这种知识产权综合审判模式,是否会因机构改革而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蒋志培:我认为并不会。它基本属于法院系统内部案件的归类和审判力量的组合,改革的成本不大,关键是思想要解放,要从建设创新国家的大局出发。不计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不以邻为壑;要辨证思维,不“一刀切”。为了国家创新体制的建设,人民法院应当与时俱进,做出贡献。

  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记者:设立统一的上诉法院是一种什么模式?是否为我国所独创、符合我国实际的需要?

  蒋志培: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专利和商标注册大国,每年的申请量都在各国前列,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和最著名的品牌都在这里获得授权保护,挑战极大。授权确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涉及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涉及国家创新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涉及经济科技的安全,国家很有必要在首都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把好依照国家法律授权的关,把好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和刑事司法的关。我认为,这是国家创新体制建设的一部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法院对知识产权裁判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

  记者: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是否也是预防国际间某些知识产权恐吓和滥用的重要一步?

  蒋志培:的确,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审判业务层面增加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透明度和预见性,保障司法保护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纲要》中关于设立综合的审判庭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机制的内容,是要建立一个先进的审判机制,用设想到的最优机制来应对我国经济发展转轨转型阶段知识产权特殊的挑战。《纲要》借鉴了有益的国际经验,但对比来看,这个机制的设立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设置不同。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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