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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26 00:03:00 浏览次数:1728 次
  


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5-06-25?出处:法制日报

□吴汉东

《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多种要素出发,利用第三方数据,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特别是2006年至2014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总结。这份报告从另一个层面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与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公证如何服务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也从无到有,逐步深入和扩展: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知识产权在国内仅仅是一个概念,只为少数法律人所熟悉,大多数民众包括企业并不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也没有知识产权意识,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在这一阶段,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的纷争较少,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也寥寥无几。

第二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与经济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外的技术、品牌、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纷纷进入中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但对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在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假冒商标、盗版、山寨模仿等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权利人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基于整顿国内知识产权的秩序,遵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的需要,我国对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作了大量的重大修改,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业务大量增加,而业务类型主要是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等。

第三阶段,国家制定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前后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科技创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跃居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地位,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的战略和国策,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我国的专利、商标申请量和授权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被动接受外国规则到主动制定规则的转变,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修订。这一阶段,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业务大幅增加,业务类型和范围从以往的保全证据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公证拓展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如主体资格、权利归属、转让许可、合法性证明、保管服务等多类型,大范围的转变。报告所描述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是吻合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变革的一个缩影。

对知识产权本质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财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有价值和价格,可以用来买卖、融资抵押等。在现代创新型科技企业中,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远远超过传统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为代表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是这些企业的主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创造知识产权并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既是这些企业的生命线,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法律而言,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无论是从财产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管理和保护。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会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努力实现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充分利用、有效管理、避免侵权和纷争的目的。而公证是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之一。公证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行为、在先权利、申请人资格、权利归属、授权委托、许可转让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也可以进行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报告统计和显示的2006年至2013年公证业务类型的发展变化与业务范围扩大的数据曲线,真实地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本质价值的认识过程和对知识产权功能的利用过程,也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步伐及不断增长的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强劲需求和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要真正地发挥其功能,实现价值,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前些年,我们在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等过程中,重点放在了如何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模式等方面,而疏忽了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也没有给予公证保护知识产权以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赋予公证以证据效力、执行效力和合同要件效力。公证的运用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公证制度可以成为也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报告显示,我国公证机构从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业务最主要的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固定和保全业务。这些保全和固定的证据被各级法院认定的采信力高达98%以上。这足以证明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创新的源动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可预期知识产权的量将会大幅度地增长,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又将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也需要创新,需要有全新理念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可喜的是,我国的公证机构在网络环境下,对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模式的变化,创造出了如北京“智慧保险箱”、上海“公证证据宝”、厦门“公证云”等公证服务模式,说明我国的公证机构能够适应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制度变革。

虽然我国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业务的量来看,还相对较少,没有达到与知识产权发展速度相适应的业务量。从业务的类型看,也还有许多如植物新品种、原产地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知识产权类型业务空白的地方。如果能将报告中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基础建设投入、人才培养等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公证服务于知识产权发展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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