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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5-07 00:15:00 浏览次数:1790 次
  


立案登记制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6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

5月4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全国各级法院敞开大门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千百年来民众告状难的沉疴痼疾。立案登记制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立案登记制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畅通了纠纷的诉讼解决渠道,既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一、实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民众的诉权

立案登记制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普通民众的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增强。在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是民事、行政审判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其设置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民诉权的行使、间接影响到实体权益的实现。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在本质上属于实质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立案标准过于严格,起诉条件明显偏高。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将降低诉讼门槛,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先收下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如果不予立案,必须依法作出裁决。依据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书,不得口头答复,方便当事人就此提起上诉。此外,对在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无法判定是否应当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立案,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进一步扩大。此举有利于解决“久拖不立”的现象。

立案登记制能使民众感受到司法带来的温暖,提高司法的信服度,对立案不能的结果予以平和接受。立案登记制的运用使得当事人不会再感觉诉讼的遥远,也不用再担心因对证据材料的收集不足而无缘司法,人民法院对所有诉状的接收可有效地提高普通民众的诉讼现实感和审判保护感。此外,如果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将相关事项详细告知当事人,对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在立案登记制的“暖性”运行下,案件即便遭遇不予受理,也可使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立案登记制所拥有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难以通过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下,人民法院在任何相关立案环节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决策都有相应的诉讼文书进行配套(当场登记立案、书面告知和补正、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一来为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二来对任何不予立案结果都附有相应理由,整个立案过程全方位地呈现在当事人面前。

立案登记制赋予当事人对立案结果的救济权。当事人但凡不服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这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人民法院对立案情况初次判断可能存在的主、客观错误,对初审法院依法启动诉讼程序是一个有力的监督和促进。

二、实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强调和突出人民法院在社会纠纷处理中的核心地位,旨在树立司法权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利于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渠道进行解决。立案登记制可树立社会矛盾化解的正常渠道,明确划分诉与非诉的界限,以司法救济的全面性来尽可能地减少信访、上访等事件的发生概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纠纷的基层化解,缓解相关部门的维稳压力,避免多头申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司法的法治监督作用。当前的环境污染纠纷、非法拆迁等案件的背后往往都有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情况。立案登记制改革将以前排斥在法院大门之外的案件,重新纳入诉讼渠道进行解决。法院受理了非法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就要顶住各方面压力,作出公正审判,这对重塑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立案登记制在扩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率,实现对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立案登记制集广泛性、快捷性于一体,要求办案人员只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性判断,只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不得拒绝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也无需再对其他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等诉讼要件问题均在诉讼程序中集中进行审查,同时赋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问题的申辩权。

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实现立案标准的统一化,减少案件之间的误差。以往各级人民法院运用立案审查制过程中,存在审查尺度和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案与案之间的处理差别。立案登记制仅运用于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五类,不适用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适用审级的唯一性、案件类型的固定化、判断要素的形式化使得立案登记制的操作更趋规范和统一,有助于实现立案效果的清一色。

三、实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立案登记制改革不是简单地放松诉讼入口,还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目的是保障群众诉权,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但对于一些不诚信的行为,以诉讼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健全。立案登记制的设立,可以使先行调解制度之前所暗含的种种矛盾均得到有效化解。立案登记制的基本流程为起诉——必须登记——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其中诉讼起点应重新界定为登记,为此先行调解在对案件登记完毕后即可开展,并在属性上归为诉讼内调解。若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则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起诉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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