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永恒主题。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全面激发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为此,本报特推出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系列报道,邀请业界专家学者就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以飨读者。
“创新驱动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印发,旨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为贯彻上述战略构想,文件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一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指明了今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为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和基本法律保障。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制度创新,也包括知识创新。在上述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障地位;科技、文化创新立足于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目标,是一种新知识创造和应用的活动,它离不开相应制度的保障、规范和约束。创新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其中,经济发展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会引起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因而在三者的协调机制中处于中轴的位置,而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围绕之进行曲线摆动。具言之,知识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或者说,创新驱动是经济提质增效、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托和动力源泉。概言之,知识创新已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而法治建设则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机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更多地承载着激励知识创新、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时代使命,具有“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基本功能: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产权交易规范;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维护市场环境。简言之,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活动和知识经济的保护神,而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保障是知识产权。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近四百年产生、变革和发展的历史,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在近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美国家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工具;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创新型国家凝聚知识优势、实现创新发展的战略武器。从世界范围看来,创新大国或是世界强国,大抵是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即是通过知识产权支撑和保障创新发展的先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具有创新型国家和法治化国家的基本品质,具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的现代化属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既是欧美国家推行创新发展战略的通行版,更是当下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升级版。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本身就是一场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
从国家现代化发展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出发,当下以至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完善创新制度体系。法律和政策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内容。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其主要任务是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行法律增补和修改,例如建立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举证责任规则,改进知识产权实施和运用规范等。其次,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概括说来,包括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市场化、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关联政策,以及涉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投入的知识产权支持政策。二是加强创新环境治理。在知识产权环境的治理体系中,灵活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知识产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协调,降低维护成本,提高法律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发挥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司法”和“自治”作用。总之,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是以司法为主导、行政执法为基干、仲裁和调解为补充的现代治理系统。三是营造创新文化基础。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以激励和保护创新为核心的创新文化,其实质是知识有产权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表现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知识产权法治运行和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和真诚维护。可以说,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才能为知识产权法治提供广泛而坚实的思想基础。
总之,未来6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增强创新能力、健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为愿景,实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世纪辉煌。(吴汉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