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手稿拍卖之法律剖析
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即将拍卖的钱钟书先生一家与《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的李国强先生的往来信件和手稿,包括: 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6封钢笔书信、2件贺年卡片和《也是集》手稿;13封杨绛钢笔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钢笔。钱家三口的这些信件均寄给了同一个人—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的李国强先生。其中,钱钟书和杨绛的去信,大多是与李国强商谈《也是集》、《干校六记》两本作品的出版事宜;女儿钱瑗的信件,则是拜托对方帮其购买书籍资料。
一、拍卖物上的权利
从物权角度讲,拍卖物属于物品持有人所有,即物的所有权。
从知识产权角度讲,书信和手稿,可以构成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若书信和手稿具有审美意义,则也可通过美术作品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归钱钟书、杨绛和钱瑗所有。钱钟书先生和其女钱瑗已逝,其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由杨绛先生继承行使。
参考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文字作品的手稿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所以,手信和手稿原件的所有权人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二、拍卖行为是否会涉嫌侵权?
(一)发表权
拍卖的手信在钱钟书和钱瑗生前并未公开,因此行使发表权应该取得杨绛先生的许可。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拍卖方已经公开了部分信件。这一行为未经杨绛先生的许可,涉嫌侵犯作品的发表权。此外,《也是集》、《干校六记》作为文字作品,已经公开出版发行,不涉及发表权;但是若两部作品手稿构成美术作品,也会涉嫌侵犯美术作品的发表权。
(二)展览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手信和手稿的展览权由物权所有权享有,著作权人无权阻止。
(三)名誉权
私人书信相对文学著作更能够反映作者的性情以及行文的特点,这也是名人信札的特殊价值。据媒体报道,钱钟书在这批书信中也时常提及自己对人对事的见解。因此,这些书信可能会涉及作者本人对他人评价。但是,侵犯名誉权以“社会评价降低”且“造成一定影响”为成立要件。因此,手信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则需要依据书信内容来认定。
(四)隐私权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隐私权,但是何谓隐私权以及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拍卖物包括私人之间的书信,可能会涉及信件书写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问题。所以,拍卖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权。
最后,依据《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现在拍卖所处分的是手信和手稿的物权,而不是著作权,因此若不涉及未发表作品的公开,拍卖行为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姚晓娟:钱钟书手稿拍卖之法律剖析-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6-13 10:53:00 浏览次数:18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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