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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电子商务在线仲裁可行性研究(上)-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2-26 02:04:00 浏览次数:1824 次
  


电子商务在线仲裁可行性研究(上)

时间:2015-12-25 ? 出处:新浪博客

电子商务在线仲裁可行性研究(上)

阅读:276 2015-12-10 17:35
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本文首发于成都仲裁杂志。
摘要:因交易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距离可能较远,电子商务小额争端难以用传统的诉讼、仲裁制度解决,否则成本太高,但欺诈和争议的存在,严重影响用户的信心,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作者在借鉴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域名投诉中心在线投诉”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子商务小额争端解决机制建议,经过近十年的研究,结合国内的在线仲裁探索实践,目前已经基本解决了可行性的问题,待通过立法程序后可以为电商争议解决提供新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 小额争议 在线仲裁
前 言
互联网对当今社会影响如此之大,而作为纠纷解决职能的诉讼仲裁,受互联网影响有多少呢?诉讼和仲裁要不要主动迎接互联网的拥抱,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争议都是通过电子商品平台企业的客户服务系统调解解决的,但仍有一部分纠纷无法通过客服途径解决,也难以通过传统的诉讼仲裁途径解决。广州仲裁委员会2007年即推出水电煤气公用事业费用争议的在线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域名争议投诉程序基础上推出网上仲裁规则,但案件数量不多。2015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上线了在线仲裁系统,信息技术的发展让在线仲裁日益接近成为现实。国际交流上,近两年杨坚争教授作为中国商务部的专家代表,也在电子商务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提出了我们的在线仲裁的相关建议。
2006年底到2007年初,笔者和上海一些律师同仁经过研究,在通过人大代表向上海市人大提交的立法议案中,提出了电子商务小额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为了切实调查相关情况,研究我们提出的机制是否切实可行,笔者还在2007年分别到保险、仲裁、征信、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研并得到他们的大力协助。2008年8月1日上海律协召开的“网店实名制研讨会”上,上述机构的代表也分别从各自专业角度就我们提出的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和发言。后来笔者曾撰写成文公开发表,据悉深圳可信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中也有律师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在线争议解决的相关建议。虽然在上海的地方立法中由于立法权限限制没有做成,但电子商务的实践需要在线争议仲裁解决纠纷,因此国内的研究尤其是律师和仲裁机构相关研究和实践探索一直持续不断。
一、参考先例与在线仲裁的可行性
香港的司法体系内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属于法庭,但是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5万港币以下的小额金钱债务纠纷,其诉讼程序类似于内地的简易程序。当事人不得请律师代理,案件一般一审生效,非经获得特别许可不能上诉,这样,一些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债务纠纷,可以通过这个程序解决。大陆民事诉讼法最近的修改也引进了小额争议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投诉中心域名投诉程序。该程序采取的是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格式的投诉和答辩材料,由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则域名注册机构执行专家裁决书。
电子商务B2B纠纷很少,矛盾比较多的是B2C和C2C,因为后者一般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可能不在一个法院辖区甚至不在一个国家。如果单纯是普通的仲裁,程序没有太多的节约,而且难以解决执行和成本太高问题;如果是诉讼,送达和开庭程序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成本太高。因此,吸收以上两种制度的优点,尽量通过在线程序完成证据提交和开庭,送达,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让当事人有选择在线仲裁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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