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12年5月判决的一起专利无效纠纷再审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但在有些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在请求人未变更的情况下,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最高法院在2012年5月判决的一起专利无效纠纷再审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但在有些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在请求人未变更的情况下,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