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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知识产权法-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2-15 00:12:00 浏览次数:1811 次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知识产权法

2013-12-14 17:33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6-43;2007-45;川2008-43;2009-42)

1.适用对象: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①缔约国国民;②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3.优先权原则: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4、专利和商标权独立原则

5.临时保护原则:优先权日自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

6.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认定前提,使用也可以成为认定的依据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03—67;2004—46;2007-45

1.双国民待遇(作者国籍标准+作品国籍标准)

(1)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 应在一切缔约国中享有国民待遇。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人身标准”

(2)非公约缔约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发表,或者在一个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时发表(30 天内),也应在一切缔约国中享有国民待遇。称为“作品国籍标准” 或“地理标准”

2.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权国际保护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著作权国际保护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人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缔 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

3.版权独立原则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5.保护权利内容:(1)经济权利;(2)精神权利(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2002-100;2006—85;2008-43)

1.TRIPS协议的特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

(2)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3)要求成员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4)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或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

(5)将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协议的约束力

2.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于社会福利原则

3.权利内容

(1)版权:保护对象增加: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保护内容增加:增设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自行确定用工业产权法或通过版权法来保护,保护期至少10年

(5)专利: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的新品种可不授予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信息:秘密性、商业价值性、控制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4.执法措施:

(1)民事和行政措施;(2)刑事措施;(3)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

5.我国的边境措施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报与备案:①权利人申报;②海关备案,有效期 10 年可续展

(2)收发货人的知识产权申报义务

第 5 条 货物进出口的国内一方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海关方面采取的临时措施:法律 教育 网

①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立即通知权利人;

②申请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③海关认定侵权的,予以没收;有权将侵权货物转交给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4)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采取的措施

①就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向海关提出扣留嫌疑货物的申请

②就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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