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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ZIPPO商标侵权 尘埃落定-智慧财产网
来源:市场导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1-27 10:29:00 浏览次数:1887 次
  


“冬天来了,你用什么对抗寒冷?忘记热水袋的笨拙和热宝电线的牵牵绊绊,带上"怀炉",又暖又俏地越冬吧。”这是“ZIPPO”怀炉网络卖家的 “宣传语”。不用电,没有明火,24小时保持50度恒温,更有与“ZIPPO”打火机相似的时尚外形,去年冬天,“ZIP-PO”怀炉在网上卖火了。但昨天,此怀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标侵权,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 “ZIPPO”(文字及图)。生产此怀炉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 (以下简称唐峰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因此被判赔偿50万元。

  

  2009年3月12日,美国ZIPPO公司发现,孙孟林在网上公开销售由唐峰厂生产的“ZIPPO”怀炉产品。通过购得商品后,美国ZIPPO公司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及孙孟林一同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ZIPPO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ZIPPO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ZIPPO”为臆造词,显著性强,且同为本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在怀炉上使用相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ZIPPO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厂生产的怀炉与ZIPPO“打火机”为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唐峰厂在其怀炉上使用了 “ZIP-PO”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唐峰厂与孙孟林答辩称,ZIPPO并非驰名商标;怀炉商品分属第11类,而ZIPPO核准使用于打火机,分属第34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ZIPPO”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名称为之宝制造公司,而非其英文名称,且没有证据证明“ZIP-PO”作为企业字号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其不具有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ZIPPO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ZIPPO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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