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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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论辩
Michael Jordan
与乔丹体育姓名权之争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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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地
??? ?
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报告厅
主
持
人:黄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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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教授
博导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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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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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陶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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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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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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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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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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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孙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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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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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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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主
办
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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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硕士导师组
协
办
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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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东方知识产权研究会
内容简介: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的
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改制更名为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0年以来,乔丹体育使用“乔丹”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投篮图形”及“乔丹”文字
商标
。两商标
系由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于2002年申请、2003年核准注册,2004年乔丹体育受让取得。
2005
年和2009年,乔丹体育“投篮图形”和“乔丹”文字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乔丹体育企业字号曾被福建省工商局认定为“知名企业字号”。
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
Michael Jordan
认为,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其中文名字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其姓名权。两个
“乔丹”权利之争扑朔迷离。我们
邀请专家对此进行解读,深度剖析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研讨问题:
1
.
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是否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
2
.经过显著性、排他性等实质审查的商标权,法律赋予其专用权,排斥他人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姓名权不具有排他性,允许重名,保护范围限于禁止干涉和冒用,即禁止他人在人格上混同。乔丹体育能否以“乔丹”已经成为商标来对抗姓名权?
3
.在我国尚无商品化权的情况下,能否将姓名权客体和保护范围扩展到人格权之外?
4
.如果乔丹体育
长期使用的“乔丹”文字及“投篮”图形商标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可否与“Michael Jordan”商品化权并存?
……
欢迎校内外人士莅临现场,参与互动对话或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