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细软知识产权:商标闲置别发愁商标转让再利用
来源:中国网发布于:2016-08-3115:11:540
闲置商标是指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出现这种注册商标被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改制、破产、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等情况下,忽略对商标的处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商标;
2、因品牌发展、产品滞销等原因被企业搁置不再使用的商标;
3、个人或企业恶意注册用作投资的商标;
4、名企为保护品牌而注册的防御商标;
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具有非常大的价值的,但长期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有名无实”的闲置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闲置商标该如何处置,成为业内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意味着闲置商标虽然属于商标注册人,但连续三年不使用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闲置商标并非完全没有价值,中细软建议在处理闲置商标时应理性思考,科学分析,才能最大的发挥闲置商标的价值,减少浪费。
那么,该如何挽救有价值的闲置商标,闲置商标又有哪些处理办法呢?在知识产权行业有十几年丰富经验的中细软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1、注销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况,在商标注册人不想再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商标局主动注销的情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两种在商标注册人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闲置商标,商标局有权进行撤销。
2、续展或变更
企业因特殊情况忽略对商标的处理而导致的商标闲置情况,在商标有效期内的,如果想继续保留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将该商标进行续展和变更,避免造成因无人管理而被商标局主动注销的情况。
3、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申请注册商标平均需要13个月,而且有因近似等原因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风险,商标转让则只需6~10个月,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驳回商标的可能,风险小。对需要商标的企业来说,商标转让的好处不言自喻。
“商标转让实际上是对闲置商标的最大利用,”中细软表示,“交易双方各取所需,闲置商标被回收再利用,最大程度的发挥了闲置商标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