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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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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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 服务 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 是指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 作品, 范围 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 与已出版的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等 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 从事 网络 出版服务 , 应当遵 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前进 方向,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 四 条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 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 监督管理 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 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 监督管理工作 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 五 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 六 条 ??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 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 ,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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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 许可
第 七 条 ?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 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 网站域名 、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 ?其他单位从事 网络出版 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 及章程 ;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 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 五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 的 单位 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 外资经营企业 或境外 组织及个人 进行 网络出版 服务业务的 项目 合作,应当 事前 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
第十一条 ??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二 条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 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 、版权保护措施 等;?
( 四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 五 )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 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
(六)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七) 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 三 条 ?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 3 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
(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三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 。
第 十四 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 60日 前按本规定第 十一 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的决定 。批准 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 十五 条 ?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第 十六 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 ,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 十一 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第 十七 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 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 当 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 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后 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 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 。
第 十八 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主管部门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 十九 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编 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 ? 网络出版 服务 单位 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 二十一 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 、 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或 以任何形式转让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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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出版 服务管理
第 二十三 条 ??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 二十四 条 ??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二十五 条 ??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 二十七 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审批。
第 二十八 条 ??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 服务单位 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 二十九 条 ??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 三十 条 ? ?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 的有关 规定 和标准 要求 ,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 三十一 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 应用 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 , 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 三十三 条 ?? 网络出版 服务单位 发现其 出版的 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五 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 三十四 条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 出版 作品 的 内容 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 , 记录应当保存 60日 ,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 提供 。
第 三十五 条? 网络 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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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 三十六 条 ??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各地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协调相关部门 、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工作。
? 第 三十七 条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
? 第 三十八 条 ?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 年度 核验内容包括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 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 、内部管理情况等。
? 第 三十九 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 交 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 奖惩 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 网络出版物目录, 对年度核验期内的 违法违规 行为的整改情况 ,编辑出版 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 的 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 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 主管 部门 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 15 日内 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 四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 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 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 侵犯著作权等 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 ,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 。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 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 四十一 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 第八条、 第 九条 规定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 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 电信主管部门 依法处理。
第 四十二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
第 四十三 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 四十四 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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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 四十五 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 网络出版 服务 业 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 四十六 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 的、重点的网络 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 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 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 六 )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
( 八 )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 四十七 条 ?? 对为发展、繁荣 网络出版服务业 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 四十八 条 ??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 四十九 条 ??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 网络 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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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法律责任
第 五十 条 ??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 下达 警示 通知书;
(二)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 责令公开检讨;
(四) 责令 删除违法内容 。
? 警示通知书 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
?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 条 ??未经批准 , 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 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 由所在地省级 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的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 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 五十二 条 ?? 出版、传播含有 本规定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五 条禁止内容的 网络出版物的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 内容 并限期 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 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 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 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 第 五十三 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 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第 五十四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 , 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 出版涉及 重大选题 出版物 的;
( 三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 服务 超过180日的;
( 四 )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第 五十五 条 ? ?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四 条的,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由省 级电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 第 五十六 条 ? ? 网络 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 第 五十七 条 ?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
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 3万元 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 二 )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 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 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的;
( 三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 四 )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一 条,未按规定或标准 配备 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 违反本规定第 四十四 条,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
( 七 ) 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 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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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 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十一 条 ?? 本规定自 20 16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