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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百度删了视频,抖音被驳回请求-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28 06:40:00 浏览次数:3909 次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上午宣判院长任主审法官

百度删了视频抖音被驳回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2018年12月26日版次:11

http://bjwb.bjd.com.cn/html/2018-12/26/content_565846.htm

本报讯(实习记者徐慧瑶)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后受理的首起案件宣判。一条“抖音”APP上的短视频,被用户上传到百度公司拥有的“伙拍小视频”,因为短视频原作者与抖音签订独家协议,“抖音”APP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遂将百度公司和上传视频的用户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此案曾于10月30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院长张雯。上午十点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抖音”APP拥有者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然而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了下载服务。

基于此,原告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该视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百度网首页及伙拍小视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费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原被告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二是该作品是否构成“类编作品”;三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推定,原被告均为适格的主体。同时,法院也认定,该视频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编作品。张雯院长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是否具有创作性。张雯院长认为,涉案短视频与该话题下的其他作品相比,系作者独立完成;同时,该视频也具有创作性。“近来,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表达和沟通需求。由于小视频自身存在的特点,所以其创作过程简化,多由小团队创作。首先,视频长短与作品是否具有创作性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应党媒平台的创意,创作性难度较高,采用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同时,该视频唤起了观众的共鸣,用户的大量分享行为也可以成为创作性的佐证。”张雯院长肯定了涉案短视频的创作性。

不过,因为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视频,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张雯院长也提醒说:“本案中,二被告应通过更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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