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店招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不合理
原创2017-08-16lvesDuran知产力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lvesDuran
5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奥迪股份公司(下称奥迪公司)与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汉方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汉方盛公司在汽修店内外及宣传材料等处使用“奥迪”系列商标,侵害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汉方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5万余元。
案情简介
奥迪公司在与汽车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上持有包括“奥迪”、“Audi”、四环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下统称”奥迪”商标)。因认为中汉方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面内外的显著位置、宣传材料、名片等处突出使用了“奥迪”商标;并销售了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滤清器,该产品经认定为赝品,奥迪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中汉方盛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汉方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汉方盛公司在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的、突出的使用多个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显然是利用这种行为表明自己的服务与“奥迪”品牌具有某种联系,明显超越了描述经营服务范围的需要,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中汉方盛公司从事的汽车维修业务与奥迪公司注册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奥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其余涉案“奥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为“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及与车辆有关的商品,与中汉方盛公司的汽车维修业务并不相同。但由于汽车商品与汽车维修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应认定为中汉方盛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奥迪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此外,中汉方盛公司销售的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滤清器为赝品,其未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说明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中汉方盛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面多处大量使用奥迪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多个注册商标,且由于中汉方盛公司实际上并非奥迪公司授权许可的奥迪汽车维修店,因此,这些商标的使用大多并无必要。其次,在如茶几、水杯、宣传册及名片等物品上,中汉方盛公司还突出使用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这种使用方式并非描述性使用。因此,消费者在看到这些突出使用的奥迪公司注册商标时,会误认为中汉方盛公司是奥迪公司授权的奥迪品牌汽车专门维修店或中汉方盛公司与奥迪公司具有某种合法关联关系,中汉方盛公司上述使用方式难谓合理使用。
中汉方盛公司在其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奥迪”系列商标,销售印有“奥迪”商标的赝品汽车滤清器的行为侵犯了奥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奥迪公司所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中汉方盛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中汉方盛公司的经营规模、汽车修理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及奥迪公司的合理支出等情况后,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