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技术出口若涉国家安全将进行审查
日期:2018-03-30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在美国政府公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中,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难引发关注。3月23日,商务部条法司司长陈福利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定地推进市场化改革、扩大投资准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落实到行动当中。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
《办法》指出,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审查机制,这已是国际共识。“过去,中国科技发展相对滞后,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力度不够。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也需要对标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审查机制,此次国务院出台政策,是在顶层设计上加以完善的重要体现。”
此次《办法》规定,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此外,《办法》要求,我国将建立两种审查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其次,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审查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据海关总署统计,2015~2016年,我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4.5万次,扣留进出口涉嫌侵权货物4万余批。
霍建国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美国长期以来对出口到中国的高技术产品进行管控,一个显著的担忧是预防技术转让和技术剽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双向的,一方面是打击剽窃知识产权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技术出口过程中的流失。”(记者张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