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意义十分重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作为《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将有助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笔者看来,此次《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原因如下:第一,我国当前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方面仍存在短板,以往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程度不足,一些知识产权相关文献、信息无法获取的情况应该改变,做好这项工作,将加快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第二,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对于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下,以专利信息、商标信息、著作权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等具体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我国企业、研究机构从事研发活动的重要信息源,还可以助力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传播;第三,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带来诸多益处,而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则是企业、研究机构等主体进行专利信息管理、实施专利战略的基本载体和对象,企业、研究机构通过进行专利信息管理、实施专利战略,可以有效地指导技术创新活动,防范法律风险,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在知识产权创造,尤其是专利研发方面,企业、研究机构和发明创造者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活动,离不开充分地检索和利用专利情报、文献和信息,专利数据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能够为立项、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的情报信息源,从而便于指导技术创新活动。就知识产权运用而言,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便于企业、研究机构等知识产权主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促成知识产权交易和价值的实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就知识产权管理而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即属于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披露对提升企业、研究机构和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大有益处。因此,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在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的开放利用,就要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点着手,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当前,我国正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知识产权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程度并不高。今后,需要大力推进政府知识产权信息公开,以使其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提供基础保障。
其次,建立、完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与交流平台。在这一点上,有国外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比如,韩国政府对专利信息化服务提供了财政支持和政策指导,其“数据库振兴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韩国数据库的加工和生产。在专利方面,我国应当立足于国家专利数据中心的基础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国家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与交流平台。
最后,调动行业协会等机构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方面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国外也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如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建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文献数据库”,在主页上刊登中国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物资料,并提供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于企业海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冯晓青?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