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要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支撑这个产业的支柱又是什么?英国作家罗琳笔下的《哈利·波特》给出了解释。美国华纳公司根据小说拍摄了7部电影,创收票房80多亿美元,衍生产品价值高达上千亿美元,作者获得超过10亿多美元版权收入。一个文学形象打造了世界文化产业奇迹,产生影响世界10年的“哈利·波特”文化品牌。不难发现,原创的文学形象是影视文化产业的核心能源,是这个支柱性产业的核心支柱。
原创支撑了创意经济的发展,个人独创的智慧成果在法律的保护下,成长为世界性的贸易活动。中国为什么不能创作出类似《哈利·波特》的系列电影?其重要原因在于缺少对原创版权的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原创作品的保护有4项人身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事实上创作者的权益屡遭侵犯。这些弊病的存在使坚持原创者心寒却步。
在美国奥斯卡奖和编剧公会评选剧本都会设两个奖项,“最佳原创剧本奖”和“最佳改编剧本奖”。改编剧本奖是对于小说原创者和编剧的双重尊重。而在我国大大小小电影评奖中,却没有设置类似的奖项。笔者认为,唯有强化原创者是上位权利人,对原创作品拥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高度维护原创权益,才能创造出更多原创作品。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时,笔者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提出几点建议。
保护原创者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然而,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笔者认为,实施细则中提到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这意味着剥夺了原创作者对于修改权利的授权程序,有悖著作权法赋予授权他人修改的授权制度。“修改权”不同于“改编权”,修改是对同一文本的修改权利,只要原作者不放弃该项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剧作家的电影剧本理应由原作者拥有修改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修改。这不是将原作的小说另请他人“改编”转成电影剧本形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实施细则第十条应该撤销。
强化作者的控制权
笔者注意到,现行著作权法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等涉及到对于原作品的改编、汇编、演出、录音录像方面“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然而,在实际使用中,影视改编和使用方面约束范围和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出现原创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原作者作品被几经改编等情况的发生,消蚀和分解了原创者的权益,不仅原作得不到衍生作品应有的报酬,使用者转身成为“原作者”,授权他人出版发表,诸如连环画册、动漫、网络发表等,这种以改编为晃而行剽窃之实,在影视界时有发生。依据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该条款意即电影拍摄完成后,再改成其它任何形式的文艺作品,也必须尊重原作者的授权和意见,充分体现世界各国保护文学艺术创作的根本原则,作者第一,原创老大。
笔者建议,本次修订著作权法,应该坚持原创作者对于其首创作品及文学形象拥有无限期、无约束的控制权利,一切改编、翻译、汇编、演出、录音、影视、网络、数字等形式使用其作品,均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因其使用后而产生的其他衍生产品,除原作者特别约定转让外,无可争辩地拥有一定份额的版权收益。
增加衍生品版权收益
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电影和电视等作品在使用之时,没有增加原创作者的权益。美国编剧2007年罢工的重要原因是向手机和网络播放其电影作品要求2.5%的分成。日本剧作家可以从电视、网络包括空中飞机播放均可赢得影片二次版权的分成。然而,中国的所有作家和剧作家从未在电视及网络播放其作品中获得过报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加入西班牙著作权人音乐人协会,为中国电影在世界各国发行收取版权费,其中第九条约定按西班牙法律规定影视作品中,剧本、导演、音乐享有作者权利分配比例是:剧本50%、导演25%、音乐25%,从分配的份额足以看出欧洲国家对于剧本原作的重视。
原创是发现性与发明性的智力劳动,是创作者多年积累而形成的智力成果,一个作家倾其一生也难创造几个经典故事和原创形象。纵观世界,凡版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很多剧作家是靠不断的播演和衍生产品而获益的,以便更好地开展日后的创作。
修订著作权法必须让原创者在多种使用和衍生产品中得到报酬和权益,才能保障原创者不浮躁,不急功近利,潜心打造更多优秀原创作品,这是非常关键的保护原创、激励原创的法则。
因此,建议修法中规定:电视台、网络、手机数字移动以及类似使用其电影电视作品的传播机构,均需要向原创文本作者(包括被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直接支付相应比例的报酬。这样,原创作品改编率、使用率、转播率越多,获益越大。因此,独创性的原创精品才能增多。
实行奖励激励机制
文化大发展要依靠强大的原创动力作为支撑和保障,沿袭模仿,改编组装,强大不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讲中国人的故事给中国人听,才能与外国文化竞争高下,才能使中国立于不败之地。日本电影《入殓师》正因为其独特的民族性,才获得奥斯卡奖,越是民族的原创才越有竞争力,这并不决胜于科技形式,其根本还在于思想与文化的内涵,体现作家独立的思考和艰辛的发现,这是原作的灵魂。
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广电总局出台重奖原创剧本100万元人民币到300万元人民币的政策,因此,建议修订著作权法加入奖励法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原创作品,特别是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原创作品和文学形象,国家依法给予奖励。“鼓励原创”已写入六中全会的决定之中,中国是文化资源丰富的大国,唯有提高原创力才能走向文化强国,依法保护原创,奖励原创,尊重原创,培育和提升原创能力就是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作者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著作权法修订需更重视原创者利益-智慧财产网
来源:知识产权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3-06 15:09:00 浏览次数:18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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