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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编辑:zhihui 发布时间:2021-04-01 22:24:09 浏览次数:2287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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