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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被叫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理念,更是法治行动
来源:法治春秋 编辑:zhihui 发布时间:2024-01-24 16:14:37 浏览次数:3304 次
  

“连坐”被叫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理念,更是法治行动

原创 蒋小溪 法治春秋 2024-01-23 21:19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本次报告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叫停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连坐”限制的案例备受关注。




1. 叫停“连坐”是重大法治进步


报告介绍,有地方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


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应予停止执行。


法工委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法工委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继“连坐”做法被全国人大叫停后,最高法2024年1月11日公布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一文中提出,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2. 犯罪附随后果:隐性“连坐”


连坐制度历史悠远。《周礼》中就有“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相保相受,刑罚相共”制度。此后,连坐经由商鞅变法得以制度化,直到两千多年后的1905年才予废除。


当前,“连坐”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一种隐性的惩罚措施,它仍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形式广泛存在。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限制。


“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刑罚处罚人再犯罪。”最高法公布的这份《犯罪附随后果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演进,我国通过扩大轻罪微罪刑事立法强化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



3. 犯罪附随后果立法是专属立法权,政府机关、行业协会都无权作出规定


当前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犯罪附随后果相关法律外,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都可以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行业、团体、组织的文件之中,甚至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也可以自行设定不招收有犯罪记录人员的条件。


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主体多、种类多,难以保证附随后果设定的统一和协调。按照国家立法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现有法规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成熟规定,纳入刑事、行政与民事等基本法律之中,实现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化、体系化,地方性法规可以细化适用方法,但不得创设附随后果。


其次,我国法律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没有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人本人与亲属,没有进行差别化、精细化设定。大多数情况下,对轻重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设定相同的附随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


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原则,对轻罪与重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设定轻重不同的附随后果,区分犯罪人本人与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以对犯罪人本人设定附随后果为原则,以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附随后果为例外,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相适应和罪责自负。


同时,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考量,在确保实现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前提下,把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相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限度内,并努力实现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限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牢固树立“权利保护优先原则”


此次人大法工委叫停“连坐”,以及最高法公布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一文更多而言是释放出一种更关注权利保护的法治信号,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体现。


系列行为背后的法理在于——对于公民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应当是法律的专属保留事项,是否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进行权利的限制,必须考虑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博弈,只有在冲击社会秩序造成的成本大于保护个人自由可获得的收益时,才能对其自由进行限制。而这种利益衡量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直觉进行想象就轻率的得出是与否的结论。所以最高法报告中的“非必要不限制”无疑是肯定了权利保护的价值优先地位,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


明代法儒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从这个角度看,取消“连坐”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行之举,这一法治行动能够更有利于彰显法治精神,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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