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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基点-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27 07:31:00 浏览次数:1017 次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基点

2017-03-2609:23:13|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钱翠华

  案例指导对成文法以及司法解释起辅助作用。案例指导重在指导,指导在于示范、指导在于共识,不在于拘束力,不拘泥不遵循的后果以及配套监督制度。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成文法制度与习惯作用与约束,知识产权法官通过知识产权案例创设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影响力极为有限。但因知识产权立法“无限接近完美而又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的局限性,又为知识产权法官裁判留下盲点与漏洞,因此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已成为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有两大支撑。首先在于合理性,这是由知识产权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科技日新月异发展,永远无法被有限确定的知识产权法条所穷尽,面对知识产权法条适用中的盲点与漏洞,需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科学定位,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其次在于需求性,解决同案异判、司法不公等问题。在成文法框架下,知识产权法官对法条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理解,这种统一的理解应该通过审判案件去实现。解决同案异判、司法不公,应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司法需求,进一步统一尺度、细化标准,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应立足共同体认同。案例指导重在指导,指导在于示范、指导在于共识,不在于拘束力,不拘泥不遵循的后果以及配套监督制度等。案例指导,通过共同体的认同,其示范、其规范与约束才得以实现。共同体认同,一方面关乎法官内心认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是规范和约束法官对法条适用的一种司法活动,必然涉及司法活动主体法官的认同问题。由于司法活动的适用主体存在个体差异性,而知识产权法官本身个体差异性,必然引起知识产权法条适用的差异性,同案异判、司法不公相随差异而生。解决这一难题,知识产权案例指导要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共同体认同,另一方面关乎法律共同体认同。法律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群体,法律共同体认同,是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体认同。由于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经历和共同的职业利益要求,法律共同体对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即司法公正,具有很强的相似度,一定意义而言,同案是否同判、司法是否公正,法律共同体的评判最有说服力。共同体认同,关乎社会公众认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以一种极为简单的方式叙述故事,以一种普通民众能接受的方式诠释法条,让普通民众很容易了解、感知,遇到纠纷时,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是“活生生的法治,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是使“死的法条”闪烁出鲜活的光芒,成为“活的法条”,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司法改革实践性活动。

  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应立足中国特色。成文法制度框架下的“特色”,必须明确:其一,不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渊源。我国已有成文法,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不是法律渊源,只在于弥补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不足,为下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奠定基础。其二,不能照搬英美判例做法。即便在已形成遵循先例习惯的英美国家,也不断调整以适应英美社会发展需要,故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特色,仅限也只能仅限“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里强调“类似”“应当”“参照”,是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性的定位价值,案例指导只对成文法以及司法解释起辅助作用。其三,不能逾越知识产权法条的规定。如,在审理职务发明奖励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法条明文规定专利权人是职务发明奖励的法定义务支付主体,极个别裁判却以“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雇佣合同”为附加要件,以“案例来限定法条的适用范围”而将专利权人排除在法定义务支付主体之外,这种偏颇强调遵循先例的观点,亟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纠正。其四,不能滞后于社会发展。实践永无止境。再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条、再缜密的司法解释,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现实生活相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过分拘泥判例,不仅可能会导致对一些案件的不公正,甚至有违正义的理念,而且可能会不适当地限制法条的正当发展。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应立足裁判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所追求的是同类案件得以相同判决的公平价值。我国知识产权案例不是法律渊源,案例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作为参考,故不必拘泥于不遵循的后果、不必拘泥于配套监督制度等,但应当借鉴遵循先例裁判的可预见性、确定性,追求知识产权裁判的正确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应立足案例应用。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在于促进司法裁判统一尺度与细化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案例指导重在应用,重在指导。哪些案件能成为指导案例,比如立法盲点、漏洞的,立法、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等,统一尺度与细化标准,限制与放权不是案例指导的终极目标,规范与约束才是,规范与约束知识产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自由裁量权本身的作用,促进“同案同判”,融合案例指导与成文法作用,实现案例指导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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