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4日)
1985年8月7日人大校字23号来函收悉。
考虑到你校原书报资料社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国内中文报刊资料的工作,直接为研究和教学服务,且已正式更名为书报资料中心,我们同意来函要求。今后该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局与你校共同商议的意见,该中心享受“国家特许”,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3个条件:
一、除为订户提供资料外,还要免费为各种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随时提供该中心收藏的资料复制件;
二、复印资料只能收成本费,服务费用亦应合理,该中心不能办成赢利机构;
三、《复印报刊资料》,应给被复印作品的作者赠送样品,特此函复。此件内容可由你们通知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