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影视作品改编后涉侵权 独创性内容是判定关键
(图片来自网络)?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见习记者?王跃)近日,漫画《我们是谁》走红,其诙谐、幽默的自嘲受到年轻人的欢迎。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都不时看到以此为噱头的改编体。但记者搜索发现,此漫画出自一部名为《我幼稚的时候好有范》的漫画书中,原作者是一位美国人,其创作的漫画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这一次的走红则得益于网友对其进行的文字内容上的改编。?
对已问世的著作进行改编多见于文艺作品,较为常见的是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小说等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将歌曲进行改编。?
2017年2月,高晓松指责湖南卫视《歌手》栏目在没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改编了他担当制作人的歌曲《默》,没改动任何旋律只升高了音调演唱了该歌曲。随后湖南卫视表示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可见对于改编来说,有无原作者的授权是判断其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漫画《我们是谁》并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就直接对内容进行了变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原作者该如何维权??
改编构成合理使用则不侵权??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只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独创性就叫做新作品,与大众所想象的新作品实际上是有一定区别的。所以漫画《我们是谁》也可以称为是对原作品《我幼稚的时候好有范》的改编,并且他更倾向于认为这次改编是侵权的。?
陈明涛表示,从著作权法上讲,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但如果改编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判断是否侵权也不能一概而论,还要从改编后的内容上进行分析。?
“侵权要看使用的程度有多深,如果改编是简单化的使用,改变程度不大,就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原作者的同意。”陈明涛说。?
他还列举了从前电影《无极》被恶搞的例子作为说明,“以前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我们把它叫做滑稽模仿。如果是这种滑稽模仿,我们通常也认为他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它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实际上是利用了原作品里面的一些素材,表达了新的意思,有讽刺、批判、评论的效果。”?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魏嘉也表示,受著作权法控制的并非是单纯的改编行为,而是对改编作品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包括发表、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虽然改编行为本身受改编权控制,但只要未发表改编作品或对其进行后续利用,该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记者了解到,在法律方面,改编属于演绎的一种,通常意义上讲的抄袭也是演绎下的一个分支。判断改编是否侵权,要看演绎时使用的素材和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旦使用的素材超过一个限度,就会被认定为侵权。?
陈明涛表示,在判断能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果改编者使用的部分是公共领域、思想层面的表达、有限表达以及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会被认定为侵权。?
“还有原作品版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的,比如西游记。”他补充说,“现在大量的影片使用西游记的素材,但也不属于侵权范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有一些作者将作品公开在网络上是表示放弃著作权的,比如维基百科上很多内容都是属于放弃版权的,如果对方放弃版权,则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她认为还是应该注明出处,“这是对公众的一种尊重。”她说。?
作品独创性是维权关键?
魏嘉表示,原作者如遇作品改编权受到侵害,可以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改编侵权的案子中,较为典型和著名的是琼瑶诉于正案。2014年,台湾作家琼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编剧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最终琼瑶胜诉。?
“一旦认定侵权,案子是肯定会胜诉的。”魏嘉表示,难点其实在于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中是否含有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维权的关键。?
他表示,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构成近似的原因究竟是思想近似还是表达近似,确实需要进行专业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陈明涛则认为,个人维权难在成本。他提出,个人维权成本和收益严重不成正比,侵权方不好认定,更多的人选择将维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来进行。?
他说,大规模侵权都会存在一些维权的困难,以个人的力量很难做到,告个人的成本太高,而维权成功得到的赔偿又低,大概只有几百块钱。?
同时他也表示,许多作者对于改编其实乐见其成,考虑到商业效果,改编有助于提高原作品的知名度,此种情况下,作者会选择不闻不问。?
魏嘉则表示,对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作者既可以积极行使以制止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也可以对该权利予以放弃,使更多的公众可以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自由发挥创作出更多新作品,使原作品得到更大范围的利用和传播。?
传播平台被通知有删除义务?
张平告诉记者,除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原作者可以向互联网传播平台发布删除通知进行维权。在对方匿名的情况下,这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同时,该《条例》的第20条至第23条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具体情形。?
魏嘉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
而对于将侵权作品上传的网友和平台,魏嘉认为,当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该网友、微信公众号就已经直接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未经作者授权即可能构成侵权。?